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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获刑4年货车司机申请再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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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绥中县的韩成(化名)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22年,他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初,韩成从黑龙江绥芬河返回辽宁绥中县的家中后,绥芬河出现疫情,不久绥中县也出现疫情,韩成也

正文摘要:

辽宁省绥中县的韩成(化名)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22年,他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初,韩成从黑龙江绥芬河返回辽宁绥中县的家中后,绥芬河出现疫情,不久绥中县也出现疫情,韩成也感染新冠病毒。由于韩成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备行程,当地检察机关认为,韩成及其同伴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二人被判刑。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韩成好像看到了希望。202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他就将申诉材料递交给绥中县法院,法院让其等电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疫获刑4年货车司机申请再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辽宁省绥中县的韩成(化名)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22年,他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初,韩成从黑龙江绥芬河返回辽宁绥中县的家中后,绥芬河出现疫情,不久绥中县也出现疫情,韩成也感染新冠病毒。由于韩成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备行程,当地检察机关认为,韩成及其同伴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二人被判刑。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韩成好像看到了希望。202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他就将申诉材料递交给绥中县法院,法院让其等电话。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但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对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减刑或假释时,《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

绥中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韩成)提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已经收到了。”

↑资料配图 据视觉中国

案情回顾:

从疫区返回17天后确诊

大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被判刑

据韩成供述,2022年1月22日,他和妹夫贺某驾车从绥中县出发前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送货。卸货后,他们两人于1月25日回到绥中县的家中。到了27、28日,韩成在网上了解到绥芬河市暴发疫情,他认为应该没有什么事,也没有当回事,就没有向绥中县有关部门报备行程。

2022年2月2日,韩成因身体不适进行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当晚,他前往妻子表弟王某家吃饭。2月8日,王某成为绥中县首例新冠肺炎阳性患者,随后,韩成和妻子也相继确诊。2022年4月,韩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监视居住。

判决书显示,庭审上,韩成的辩护人称,韩成虽然实施了瞒报疫区行程的行为,但其瞒报是出于对绥中县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观故意不强。韩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认罪。韩成于2022年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于2月2日曾自行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使后来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也多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确诊。也就是说,韩成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经过17日才被确诊新冠肺炎,并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判决书还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22日,韩成和贺某驾驶大货车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韩成和贺某均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该县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绥中县法院认为,韩成和贺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韩成和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的判决书 图据受访者

从2022年4月24日至今,韩成一直被监视居住,即使后面法院宣判,他也没有被收监。虽然没有在监狱,但他也不能再跑货车,失去了收入来源。

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韩成似乎又看到了希望。1月9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在202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材料。“交了材料后,法院就让在家等电话。”韩成说。

绥中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韩成)提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已经收到了”,但拒绝透露更多信息。

专家观点:

《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

给予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

跳脱出个案,《通知》出台后,如何处理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而被定罪或处于审理阶段的当事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中“正在处理的”案件,指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即正处于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通知》,这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及时释放。

方鹏表示,应当明确:《通知》规定这些情况,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因法律变化而无罪。因此,无罪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在2023年1月8日之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方鹏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采用二审终审制,接到一审判决十日内,若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则判决生效;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裁定在宣告当日立即生效。

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实施该行为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适用《通知》而认定无罪。

方鹏认为,在程序法上,服刑人员具有申诉权利。同时,对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减刑或假释时,《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

↑资料配图 据视觉中国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按照刑法法理以及立法规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以前实施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还未经审判,或审判未定(没有作出生效裁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中撰文指出,韩成及贺某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所谓既判力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我国刑法采取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的立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红星新闻记者 宋昕泽 蓝婧 实习记者 李雨果

责编 唐欢 编辑 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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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判刑4年,是一个未被收监的涉疫罪犯,如今随着《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的出台,他的命运是否会出现新的变化?

获知“新指导意见”连称可睡个好觉

他叫韩罡(化名),今年42岁,大货车司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

韩罡是一名被判刑4年的罪犯,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高度关注。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该《通知》称,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2023年1月7日晚上,韩罡告诉记者,他在网上看到这则消息后有点高兴,“不知道我的命运是否能得到改变?”他说,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半年来,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如今这则消息不知道是否可以让他睡个好觉。

疫情爆发流调查出他未报备行程

韩罡对记者介绍说,大约10年前他开始给人开大货车,“也就是半挂车,13米长,几乎每天奔走在全国各地,每月工资收入有10000元左右。”

他回忆说,2022年1月23日,他和妹夫贺某在黑龙江绥芬河卸完货,开着那辆半挂车往老家绥中县赶,两天后抵达家中,没想到同年2月8日绥中县突然爆发疫情,2月10日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当地相关部门做流调发现他和贺某未报告行程。

“我查出阳性后被送到医院隔离治疗。”韩罡说,后来民警给他打电话询问情况,还到他所在医院作了笔录。

原来,同年2月2日晚上,韩罡到妻子表弟家中吃饭,“当时现场有10余人,没想到2月7日晚上我表弟被查出阳性,成为绥中县第一例感染者,我成为他的密接人员,后来我们全家都被查出阳性。”

被监视居住期间全家靠妻子打零工养家

2022年4月24日,韩罡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他说,目前他儿子正读高三年级,女儿在读初一年级,如今父母也70多岁了,家中每月还有房贷,生活压力很大,“监视居住期间,我不能外出跑货运,也没有工资收入,我妻子在县城打零工,全家靠她每月2000多元的收入维持生活。”

“这些天来,最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哪里都去不了,有生意也不敢到外面去做。”韩罡说,自己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好觉,瘦了一大圈,以前买的衣服现在穿起来,感觉空荡荡的。

检方指控他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应担刑责

2022年9月29日,绥中县检察院指控韩罡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绥中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韩罡和贺某驾驶辽PC24XX号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检方认为,两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称返回17天后才被确诊新冠肺炎

庭审时,韩罡的辩护人称,他虽然实施了瞒报疫区行程的行为,但其瞒报是出于对绥中县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观故意不强,他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认罪。

辩护人还称,韩罡与贺某于2022年1月23日曾驾驶货车途经绥芬河市,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韩罡于2月2日曾自行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使后来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核酸多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并被确诊,即他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经过17天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由此可见,并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4年未上诉

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罡和贺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称,韩罡和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韩罡告诉记者,第一次开完庭后,他直接回家,后来到法院拿到了判决书,被判4年感觉判得太重,本想上诉,但后来还是放弃了上诉。

宣判后他一直未被收监却一直被监视居住

韩罡称,当初他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29日,他又被绥中县法院监视居住,宣判后他也一直没有被收监,至今仍是监视居住。

2023年1月8日开始,新冠感染正式回归“乙类乙管”,从而不再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支招:

对已判决的涉疫罪犯可申诉纠错

针对韩罡和贺某这样已被法院判决的涉疫罪犯,在新政策面前,他们该怎么办?

四川律师万淼焱告诉记者,申诉。

韩罡称,最近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关注新冠感染回归“乙类乙管”问题,身边也有法律界的朋友给他支招,叫他申诉申请再审,目前他和妹夫贺某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我妹夫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韩罡则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改判自己无罪。”

“其实这段时间法院也在联系我,说我的案子可能要重新开庭审理。”韩罡说,这让他看到了希望,“我希望在新政策出台后自己能被解除强制措施,让自己的生活恢复原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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