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向法庭诉称,2006年10月经人介绍她与陈某认识。去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前,她多次提出进行婚检,但陈某均声称其身体健康,已数次参加献血,拒绝婚检。结婚后,她发现丈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提出离婚。
陈某则辩称,在双方认识后,他的家人就将其有心脏病的情况告诉了女方,但女方并不介意,并提出要3万余元的聘礼。结婚后,女方返回娘家时还带走1万元婚礼上的“见面礼”。
陈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一半的聘礼和一半的“见面礼”。面对丈夫的要求,陈小姐称,聘礼现金全部用于置办婚事,“见面礼”有7200元用来为她父亲治病,其余用于日常生活。
仓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氏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财产方面,由于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前就将患病情况告诉对方,且没有证据证明陈小姐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时,可按赠与处理。
因此,法院不支持陈某要求返还一半聘礼的请求。但法院认为,陈小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7200元给其父治病,陈某要求支付36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双方离婚,陈小姐支付3600元夫妻共同财产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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