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妇联“2004年信访情况分析”显示: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中,家庭暴力和婚外情是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妇联受理上访的两大热点。
外遇、重婚、包二奶与家庭暴力相伴而生
青海省大通县新庄乡某村一对夫妇,十余年前结婚时,两人生活得很清苦,在贫寒中他们相互依靠、相互鼓励,早出晚归地打理着家。农闲时丈夫去外面打工,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照看孩子。通过辛勤劳动,生活一天天好起来。按理说两个共患难的人感情应该是非常深厚的,谁知长年在外打工的丈夫开始嫌弃糟糠之妻了,嫌她土、没情调,于是他又找了个相好。心中已有他人的丈夫对自己的妻子横竖看不顺眼,百般刁难,而妻子为了家和孩子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只求丈夫心中还有这个家和孩子就行了。可她做梦都没想到,她那曾一起吃过苦的丈夫竟然丧心病狂地挑断了自己的脚筋,导致自己终生残废。
据统计,青海省妇联2004年上半年受理的593件案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达167件,占28.16%,为首要突出问题;反映配偶有外遇、在外有重婚行为或包二奶或与第三者同居问题的共56件,占总数的9.9%,而这几类问题往往相伴而生,多数丈夫因自己有外遇后,喜新厌旧而对妻子施加暴力,从而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经济、意识不独立,法律措施缺位是家庭悲剧主因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悲剧频频发生以及愈演愈烈呢?青海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认为其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经济不独立。在上访的案件中,多数妇女为了照顾家庭子女或自己就业条件差等,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靠丈夫挣钱养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引起婚姻关系危机,从而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在接待的38例丈夫出现婚外情的上访案件中,妻子没有工作靠丈夫养活的占多半。
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上访的人员中,没有一人是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到妇联投诉?也没有一人是在初次发现丈夫有婚外情而到妇联求助的。很多妇女在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和婚外情时,难以摆脱“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属于“家丑”,或因顾虑到孩子的抚养、别人的看法、自身的生存等原因,大多数期望通过亲戚、朋友或单位领导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举证不容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丈夫举手就打、抬脚就踢,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基本上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而婚外情取证则更难。
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歧视妇女。随着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收益分配受到侵害的越来越多。村委会在分配土地承包权和发放征地补偿款中,基于经济利益驱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致使部分农村妇女经济上无法独立,并因此影响家庭的稳定。
法律措施不健全。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等细节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由对家庭暴力不闻不问,这些都导致了施暴者有恃无恐,从而使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制止家庭暴力:防范与惩治并举
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已经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同时,它也是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施暴者因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并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投下了阴影。
制止家庭暴力,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防范的角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能力,并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且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二是从惩治的角度,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从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当事人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的,不能简单地以“证据不足”将受害者拒之法律救济的门槛之外,而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司法手段获取证据,使违法者、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