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的邓兴因生活琐事与妻子玉兰发生争执,邓兴一怒之下给了妻子一记耳光,致使妻子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断,玉兰左耳失聪。
近日,玉兰到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邓兴赔偿其医药费1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但没有要求离婚。对此,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邓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玉兰左耳失聪,如果玉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她还能同时向邓兴索赔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但是,玉兰没有诉请离婚,只是单独要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没有受理玉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