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梁艳与黎自强离婚,黎自强赔偿梁艳的损失5000元。
梁艳与黎自强于2003年12月20日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黎自强多次动手打骂梁艳,梁艳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多次对黎自强进行说服教育,但黎自强仍恶习不改。
2006年12月,黎自强再次殴打梁艳,导致梁艳受伤住院治疗。梁艳痊愈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认为黎自强婚内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他赔偿损失2万元。梁艳向法院提供了妇联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解书》和医院《门诊病历》,以此证明黎自强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艳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黎自强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黎自强多次对自己的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其妻子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有权获得有关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的赔偿。法院依据有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判赔数额。
【立法建议】
目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干预不能令人满意,其难点在于,除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外,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妇女提出离婚,但证据不足是很大的障碍。这虽然有当事人不懂得、不注意收集证据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家庭暴力对象的特殊性。针对这种情况,应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应作出一些新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适当增加取证相对容易的公安机关取证、举证责任。这样,当受暴妇女有离婚要求时,就不会再为受暴证据发愁了,法院判决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