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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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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30年来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问题,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与此同时,在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已经展开。[1]因此,介绍挪威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分析它对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决策的可资借鉴之处,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和中国一样,至今挪威尚无家庭暴力存在状况的官方统计数据。据挪威官方人士估计,妇女一生中遭受过暴力的比例大概在15-20%之间。[2]在挪威19个省的50多个妇女庇护所中,平均每年有2,500名妇女住在那里。2000年,受暴妇女给庇护所打电话、或到庇护所寻求帮助、或住在庇护所的共有53,213名。2001年到庇护所寻求避难的妇女人数与2000年大致持平。[3]可以说,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挪威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薄弱。[4]从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一)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的确立


  家庭暴力问题在挪威刑事化的过程,源自1982年一位检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报告。他通过对妇女庇护所等机构的调查,和对收集的家庭暴力情况分析之后,呼吁: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提起公诉,给予足够的重视。[5]另一方面,其时在各种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于首位,以下两个调查数据可以说明这点。80年代初期对奥斯陆警察局接到受暴妇女报警指控案件的调查发现,76%的案件最终都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1986年,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的占41%。挪威犯罪学家KristinSkjorten女士对1980-1989年间被判刑入狱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间的暴力做对比研究,发现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没有明显的制度上的差异。换句话说,在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样的。[6]这表明,当时,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不利的主要症结,在于对这类案件提出控诉的刑事诉讼规则上。


  1988年,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的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judicial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7]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受暴妇女自诉的,通过公诉立案的很少。而且,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因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或者认为只需要让施暴者接受治疗,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在向警察报案后,又撤销了指控。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所以,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8]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9]


  5.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与受暴妇女的暴力警报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从1997年开始,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10]


  之后,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系统,即“暴力警报”系统。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11]据介绍,到2002年已经有550名妇女在家中安装了暴力警报装置。该装置在遏止暴力发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妇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侣知道此事后,不敢轻易再去骚扰她们。[12]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各种暴力侵害行为,分别归属于刑法关于侵扰、身体伤害、强奸等犯罪的一般条款之中。刑法第192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指出“也适用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为婚姻关系的情况”。[13]1989年,一项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包括虐待罪、无因性暴力罪在内的各种暴力犯罪的刑期。[14]


  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改革,在挪威1991年婚姻法和1993年同居法中,尚未看到。按照挪威官员的话说:“这两个法律是民事法律。它们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者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没有任何作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15]不过,挪威有暴力赔偿法。该法于1976年1月生效,经1981年修改后,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16]


  二、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行动


  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从1983年开始,挪威就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目前正在实施的政府行动计划,起草于1999年,2000年启动,到2003年结束。挪威政府为计划实施共拨款3,500万克朗。该计划起初由保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实施,后来转由司法警察部负责。


  (一)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


  政府行动计划的全称是“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政府行动计划”,但是,主要针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17]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政府行动计划,一方面,是因为1983年政府行动计划之后的16年里,挪威的妇女运动蓬勃发展,女性政治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加上妇女在家中遭到杀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制定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压力。


  与中国的情况一样,在挪威,许多人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仅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事。所以,许多妇女和儿童经受的家庭内部的暴力,难以为人所知。因此,公众对家庭暴力敏感度的缺乏,是政府行动计划出台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


  政府行动计划的目标主要有四项:1,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和危害的认识,让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让人们意识到它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就是让受暴妇女到社会服务机构、危机中心、庇护所寻求帮助,向警察报告,更为容易;2,使医疗、保健人员在妇女就诊时,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意识。3,提高保健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询问到妇女受暴的情况。4,关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矫治问题。


  (二)政府行动计划的内容[18]


  该行动计划,是一个由不同政府部门参加的多机构合作项目。它由司法警察部牵头负责,儿童家庭事务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参加。这几个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是:在司法警察部设立一个协调员职位,负责与各机构联络。同时,成立由四个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决定项目资金流向,协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工作,还负责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的执行。小组成员日常通过电话沟通情况,每月的第3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它还有一项任务是帮助政府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项目如何继续进行的建议。


  挪威政府行动计划共由20项措施组成,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方面内容:


  1.强调和加强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是,司法警察部应当支持警察开展进一步的预防暴力工作;二是,进一步为暴力受害者或者可能的受害者,佩戴“暴力警报”装置,扩大暴力警报器的使用地区;三是,彻底修改现有暴力案件登记程序,在不同部门间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


  2.修改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


  在这方面,主要有两项措施。(1)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提高逮捕率,使对暴力反应和迅速惩处的规定更为有效;(2)加强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为那些受到严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吓的受害人提供新的个人身份号码。


  3.注重对有关机关和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能力的提高。


  这方面的措施有:在省级健康服务机构举办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讲座;改编施暴者再次施暴和暴力受害者问题的培训教材;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暴力项目提供资金。


  4.加强妇女危机中心的建设。


  (1)向危机中心提供资金。适时修改提供资金计划,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机中心宏观调控能力。(2)由“能力中心”(全称“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资源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编写教材,提高他们帮助暴力受害者的专业知识,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什么样的救助措施,以及如何与支持机构的不同部门取得联系;(3)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等,接受专业人员的定期指导。(4)危机中心向司法警察部提交帮助残疾人受暴者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指导中心制定进一步发展项目的计划。(5)在危机中心董事会中增加市政厅、政党、行业方面的代表,指导市政厅审查危机中心年度报告,以便司法警察部了解哪些事项应当继续进行(通过各省特派员)。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在现有6个犯罪被害人咨询办公室基础上,再建立4个办公室;2002年举行5个地区性研讨会,学习、推广奥斯陆市对暴力受害者、施暴者和妓女培训项目的经验。措施之14规定,要使为男性施暴者提供不同治疗措施的知识系统化和程序化。具体就是要编辑一本包括各种相关治疗方法的文集。这项工作已经展开,两位来自“暴力替代方式”心理治疗中心的男士负责编辑该书。


  (三)政府行动计划的实施


  到2002年1月,上述措施已经全面展开,有的已经执行完毕。


  1.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1999年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倍尔根警察局率先实施反家庭暴力试验项目。


  这两个项目的经验,为2002年7月1日在挪威27个警察局设立家暴案件协调人提供了充足的经验。现在,设在司法警察部的警察总署,已经建立了工作组,负责协调人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2.在法律改革方面,司法警察部正在寻求措施,缩短从案件发生到给予施暴者刑事制裁的时间。2001年2月国家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就公诉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性犯罪惩罚率做出了规定。再者,由司法警察部牵头的工作小组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修改再造个人地址的程序规定,使在国家注册局改变个人地址更为容易。目前,在挪威除非一个人改变性别,否则,在国家注册局变更个人身份号码和地址是不可能的。挪威国土面积只有38万平方公里,受暴妇女在与施暴者分开后或者其出狱后,要想摆脱前夫或者前男友的侵扰,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个人身份号码。


  3.在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力的提高方面,“能力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编写教材的工作正在展开;司法警察部和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共同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2001年暴力项目,拨款100万克朗。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挪威伴侣暴力程度的调查。挪威城乡研究所将负责实施这一调查。2001年8月,哈马尔市政当局开始家庭暴力的咨询工作,在7个镇设立了每日办公室。“能力中心”指派一名协调员指导这些办公室的工作。在政府行动计划中,有一项措施是对残疾的受暴者服务措施,现在,全国已有7个省,建立了残疾人易于接近的庇护所。


  在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临近结束之际,挪威官方开始考虑制定新的后续的政府行动计划。据介绍,制定中的下一个政府行动计划要比现在这个计划的范围广。但是,新计划与现计划之间有着一定的延续性。起码,在保护受暴妇女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新的政府行动计划应当更多关注暴力的预防。这就必然会开始着手对男性施暴者的矫治问题。


  三、比较与前瞻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的特点


  至今,挪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挪威官方人士认为,他们不需要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当前警察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使那些被害人反悔案件中的施暴者得到法律惩处。他们正在考虑采取一些措施使警察能够更深入地调查案件,及时获取证据。如,接到举报后,警察要携带照相机或其他器材,在现场获取证据。即便受暴妇女反悔,警察也可以将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此外,他们还关注对警察如何处理家庭暴力的培训工作。[19]


  对于已有的法律改革,并非所有挪威人都持肯定态度。例如,1988年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以来,针对受暴妇女拒绝与司法机构合作,拒绝在法庭上作证指控施暴男性的现象,挪威学者认为,实行这一原则削弱了当事人的自主权,没有考虑到受暴妇女是一个易妥协群体这一基本事实。应当从“控制损害”的角度出发,重新考虑一味地对施暴者予以刑事制裁,对受暴妇女、孩子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20]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在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完全尊重被害妇女的个人意愿,不仅是对施暴者行为的放纵,而且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果。而且,即便这样做,也未必最终会使妇女免遭再次的暴力侵袭,施暴者也不会因为被害人的宽恕,承担起对子女和家庭的扶养和维持义务。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让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回到1988年以前,而是修改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取消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增加规定,施暴者接受了一定的心理治疗或培训的,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尽管如此,挪威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还是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的。


  1.注重对刑事法律的修改。这与挪威官方、学者、专家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不无关系。早在1978年,挪威就实施了男女平等法。在挪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家庭领域,反对性别歧视,推动男女平等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基础。[21]家庭领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改变社会行为模式的许多工作必须在私人领域里进行。而家庭暴力的存在,表明男女平等还没有完全实现。它是人权问题,更是一种犯罪。


  2.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法律改革。法律改革不是空穴来风,既要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又要以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多机构合作为保障。


  3.注重公众观念的转变与家庭暴力防治人员能力的提高。在政府行动计划中,相当一部分措施是有关人员如何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如何及时制止暴力获取有效证据和对施暴者提供治疗的内容。这就使得一系列法律改革措施在执行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挪威经验表明,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对于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都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为中国反家庭暴力事业带来了契机。[22]此后,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日益受到中国政府和各组织的关注。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表示制止家庭暴力的态度。[23]


  目前,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1996年1月湖南长沙市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截至到2002年11月,全国已有20多个省、地区、市、县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者法规性文件。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囿于篇幅所限,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政府反家庭暴力的实践这里不再展开叙述。


  (三)中国未来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方向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挪威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家庭暴力却是两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挪威经验,可以为今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提供细节上的许多可借鉴之处。


  尽管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如果中国象挪威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的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挪威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参照。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研究员。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在挪威人权研究所做客座研究。


  [1]参见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2]根据作者2002年3月5日对挪威司法警察部负责政府行动计划实施协调工作的LineNersnaes女士的访谈。


  [3]根据挪威妇女危机中心秘书长,女权主义者ToveSmaadahl在2002年2月奥斯陆:“家庭暴力:中国和挪威的看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4]MariusRaakil,PaalKristianMolin:“MenWhoUseViolenceAgainstWomen:whattodowiththem?”,September1999.


  [5]同注4.


  [6]KristinSkjorten:“ProblemsArisingfromtheCriminalizationofDomesticViolence”。


  [7]在作者收集的挪威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资料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到这项刑事诉讼原则地确立。例如:KristinSkjorten:“ProblemsArisingfromtheCriminalizationofDomesticViolence”;MariusRaakil,PaalKristianMolin:“MenWhouseViolenceAgainstWomen:Whattodowiththem?”,September1999等。


  [8]根据2002年2月奥斯陆:“家庭暴力:中国和挪威的看法”研讨会上,挪威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印发的有关挪威情况的英文资料。


  [8]不过根据www.wave-network.org网页上的信息,到1998年该项规则还未生效。


  [10]同注4.


  [11]见网页www.wave-network.org.


  [12]根据挪威司法警察部政府行动计划协调人LineNersnas在2002年2月奥斯陆:“家庭暴力:中国和挪威的看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13]见《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通讯》,第6期,第17页。


  [14]同注4.


  [15]薛宁兰:《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访挪威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总第24卷,第500页。


  [16]根据2002年5月14日作者在奥斯陆与KristinSkjorten的访谈录音。


  [17]根据2002年3月4日访谈司法警察部政府行动计划协调人LineNersnas女士的录音。她提到,该行动计划因仅限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曾遭到一些挪威人士的批评。不过,在计划制定之初,确实把主要目标锁定在预防发生在家里的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暴力上。


  [18]挪威政府行动计划至今尚无英文版本。本文所介绍的相关内容主要来自对丽那女士的访谈,以及访谈之后获得的挪威语材料。这里特向挪威人权研究所中国项目组的CamillaF.Wedul女士的无私帮助表示感谢。她不计报酬,将有关资料翻译成英文,才使得本文全面介绍挪威政府行动计划成为可能。


  [19]同注17.


  [20]KristinSkjorten:“ProblemsArisingfromtheCriminalizationofDomesticViolence”;克里斯丁在她2001年出版的《LawandJusticeagainstFamilyViolence》一书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21]根据挪威《男女平等法》第2条,该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这表明性别平等是挪威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一项原则,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共领域。


  [22]在95世妇会通过的文件《行动纲领》中,将对妇女的暴力纳入12个特别关注的领域。


  [23]参见2000年2月中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小组”编:《中国:反对家庭暴力在行动》,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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