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家庭暴力?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从世界其他国家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来看,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常常是晚辈家庭成员如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伤害包括弃之不顾、经济伤害,还常伴有情感伤害。对配偶的伤害,包括对配偶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伤害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对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包括对儿童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还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住房、衣物、食品或医疗照顾等。英国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中,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济,但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有位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新西兰在1995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法案》第三条内容中仅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我国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也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有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必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故我国有的学者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释。虽然二者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对家庭暴力作出解释的角度不同,而且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外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我国学者根据国情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家庭成员之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较客观准确的。理由是: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作出的;再则因为人的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情感伤害较之身体伤害更难以认定,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在定义中使用“伤害”一词比“强暴行为”一词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