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某媒体刊登文章《老公书面保证:再打老婆净身出户》,文中主角是曾有暴力史的男人张某,他碍于自己签下的“再打老婆净身出户”的合同而不敢再动手,从而十分苦恼。他找律师咨询,得到两点指教:第一,只要老婆举不出打人的证据,他就可以没事;第二,“净身出户”是指离婚后,不离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文章结尾,张某的“苦恼一扫而空”,因为他“就算真的打了老婆,也不会净身出户了”。
文章公然蔑视和挑衅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很难理解,这样一篇文章却白纸黑字地刊登在大众媒体上。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横行的三个原因:
第一,很多人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应该坚决杜绝的违法行为,却认为它在某些情况下“正当”、“有理”。文中4次提到妻子江某的脾气不好,总是把她描述成挑起事端的一方,却没有一处解释两人具体冲突的起因,仅搬出“江某是80后独生女”作为证明。给笔者的感觉就是,女人是否有错、是否应该为被打“承担责任”,全在她丈夫的看法,他无须向任何人举证。文章末尾说“张某并不想无缘无故打老婆”,仿佛施暴者只要找到动手的“缘故”,打老婆就是有理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重复性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丈夫在外人眼中的好形象,和他在无冲突时对妻子的“好”,与存在施暴行为并不矛盾。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早已向我们揭示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一个看似道貌岸然的“模范丈夫”,可能有着令人恐怖的阴暗心理。这篇文章也再三强调张某对江某很好,但也暴露了张某想打老婆并非一次,而是“几次”,并且还苦恼于有了“保证书”而不敢打人,他的心理暴露得还不够明显吗?但作者和律师都没有就暴力对他和读者有所警示。
第三,不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执行,都很少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保护。有人谴责受害者不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其实,如果法律能真正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和孩子的权益,还有几个人会选择忍气吞声呢?文中的律师提示张某,完全可以利用家庭暴力举证难的特点否认打人:“张某再打江某,这个需要江某举证,譬如张某殴打江某造成对方受伤什么的,并不是说只要他一碰到江某就算打了,有时夫妻之间发生争执,相互推搡没有造成受伤,不能算作殴打。”这无非是告诉张某,只要打人不留下伤痕,并声称是“相互推搡”,就可以无忧。暴力不仅是对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心灵的侮辱,法律规定没有受伤就不算暴力,这本身就是有疏漏的;即使受伤,在没有其他见证人的情况下,施暴者也可以抵赖,这就是律师建议的法律背景,可见法律的现状给施暴者留下了怎样的空间。
文中的律师“笑”了,张某放心地准备去要求老婆“改正错误”了,该媒体甩给了江某和其他家庭暴力受害者又一记耳光,难道大众媒体可以如此没有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