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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抵御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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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王女士来电:法律如何定义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规定?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谢洪波律师:家庭暴力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作了以下规定:一、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二、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五、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虐待公婆又不离婚   九江市张先生来电:女方经常虐待公婆,又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谢洪波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子女,还包括与夫妻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公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管虐待哪个家庭成员,其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女方虐待公婆的行为,男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但是应当弄清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感情状况、虐待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如果平时家庭成员之间感情较好,由于一时一事引起虐待,而且情节也不严重的,应当对女方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向公婆赔礼道歉,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夫妻双方的和好工作。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就不好,女方又经常虐待公婆,且屡教不改,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调解,男方仍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虐待公婆的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好言劝夫反遭暴打   南昌县欧阳女士来电:去年,她与胡某刚认识就结了婚,婚后发现丈夫胡某不仅不务正业、好吃懒做,还经常出去偷东西。有一次她劝胡某不要干犯法的事,竟惹来一顿暴打,并说要杀了她。此后她终日提心吊胆,想劝又不敢劝他,她问该怎么办?

  谢洪波律师:欧阳女士的婚姻是草率的,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共同生活在一起,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将她引向家庭暴力的泥潭,胡某在外偷盗已是违法,如果其多次偷盗或偷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欧阳女士要勇敢面对胡某的暴力、威胁和恐吓,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与家庭暴力抗争,使自己从不幸的婚姻中走出来。

  老人再婚被儿软禁   宜春市吴先生来电:他是一名退休干部,丧妻10余年,有三男二女,现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他目前和小儿子一起生活。去年,他经人介绍,瞒着孩子认识了一位中年丧夫、内退在家的50多岁的妇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他们商量着准备结婚。但这事被他5个孩子发现了,并一致反对他再找老伴,开始,他们轮流做他的工作,并以脱离父子关系相要挟,见他仍然坚持,最近发展到对他辱骂,将他锁在家里不准他出门。请问他该怎么办?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硕友律师:一些人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漠视老人的感情需求,认为现在物质条件好了,老人生活中什么都不缺,不应有再婚的“非念”。孰不知,老年人的感情世界也是丰富多彩的,特别是孩子们已成家立业,各有各的工作和生活,难以顾及老人们的感情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特别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吴先生所述的其子女对他采取辱骂、软禁的行为,已对他实施了家庭暴力。吴先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向他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住、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他子女的行为进行劝阻、调解或予制止。如果他的子女仍不改正,并对他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他可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醉汉殴妻醒后赔礼   南昌县涂女士来电:她和丈夫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后一段时期,她丈夫对她的感情还好,可自从她生育第二个女儿后,她丈夫开始酗酒,只要一喝醉酒就对她拳脚相加,有时将她打得遍体鳞伤。可等他一醒酒,他又能承认错误,表示后悔,这种情况反复无常。她想和丈夫离婚,但见两个女儿年幼可怜,又于心不忍,不知如何是好。她问,她丈夫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法院是否会判他们离婚?   

徐硕友律师:来电所陈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可以明确地答复:涂女士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如果她丈夫对她所实施的这种家庭暴力是经常性、持续性的,其行为则构成虐待;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涂女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涂女士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拒绝离婚遭到报复   南昌市曾女士来电:她与丈夫结婚有十来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前几年由于丈夫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她和丈夫凑钱开办了一家公司,不料丈夫有钱后,在外找了一个比她年轻貌美的女人,并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她提出离婚。她坚决不同意,结果常常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并扬言一直打到她同意离婚为止。她问,她应该怎么办?  

 徐硕友律师:从曾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她丈夫是喜新厌旧的思想在作怪,如果曾女士坚持认为她丈夫是“一时糊涂”,有可能回心转意,她仍然可以坚持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亦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准予离婚。

  针对曾女士丈夫对她的殴打行为,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她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的单位提出劝阻、调解的请求,如果她正处在被丈夫暴力殴打时,可以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予与制止。如果她丈夫对她确实没有感情了,且两人之间又无和好的可能,以其这样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使双方都处于长期的痛苦之中,还不如尽早解除这种痛苦,同意离婚并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多分割财产,并向有过错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过分责骂伤害孩子   南昌市蒋先生来电:他曾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前妻带着全部家产走了,只剩他和女儿相依为命。几年前,经人介绍他再婚,现在的妻子带着她的儿子走进他的生活。但蒋妻对其女要求特别严格,虽然从不动手打她,但动不动会说他女儿笨。现在他女儿跟换了一个人似的,变得沉默寡言、内向孤僻。蒋先生动情地说,他珍惜现在的家,也同样爱才上小学四年级的女儿,不知怎么办?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雷志强律师:我国《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家庭暴力主要是以暴力为手段,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我国法律还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蒋先生现在的妻子对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要求严格无可厚非,但经常为小事责骂女儿,给她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压力,致使她跟换了一个人似的,那他现在妻子的行为就有家庭暴力的倾向,因为她教育子女的方法是不当的,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蒋先生应该向妻子指出这样教育是不妥的,要多多培养她们间的感情,建立融洽的家庭气氛,以利于子女的成长。   粗暴干涉前妻恋爱  

 贵溪县黄女士来电:几年前,她因为忍受不了丈夫的粗暴和殴打,与他离了婚。现在她经朋友介绍谈了一个朋友,她原来的丈夫知道后便又纠缠她,扬言要给她厉害看。

  雷志强律师: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由于黄女士的前夫对她实施过暴力,彻底破坏了他俩的感情,法院当然可判两人离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黄女士现在谈朋友任何人无权干涉,她前夫纠缠和骚扰她,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向其单位、街办及居委会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被殴妻子能否告夫   石城县谢女士来电:她和丈夫结婚近10年,婚后丈夫经常和她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对她大打出手,最近把她打得住了院。她问能不能告丈夫?

  雷志强律师:谢女士的丈夫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她有几种救助措施:一、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二、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她的伤情很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她还可以提起刑事讼诉,或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夫的刑事责任,让他受到惩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谢女士还可以提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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