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家庭暴力立法模式介绍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起因及后果联合国特别报告员
拉迪卡·库马拉斯韦女士根据人权委员会
1995/85号决议提交的报告
导言
1. 本法律范本框架列举了构成有关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律范本旨在为立法部门和致力于说服其立法部门制订有关家庭暴力全面法律的组织提供起草文件的指导。
一、宗旨说明
2. 本立法的宗旨是:
(a) 依制裁家庭暴力国际准则办事;
(b) 承认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及人际关系中基于性别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c) 承认家庭暴力构成对个人和社会不可饶恕和不能容忍的的严重罪行;
(d) 制订在人际和家庭关系中禁止针对妇女的暴力、保护此种暴力受害人和防止进一步发生暴力行为的具体法律;
(e) 创立一整套灵活和快捷的补救措施(包括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下的补救措施、刑事和民事补偿措施),以阻止在人际关系和家庭种发生暴力和骚扰妇女行为,并在已发生此种暴力的情况下保护妇女;
(f) 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从身体方面、性方面暴力到行礼方面暴力案件种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g) 建立部门、计划、服务设施以及规章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庇护所、咨询和工作培训项目,直至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
(h) 通过制止和惩罚在特别人际关系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促进刑法的执行;
(i) 列举并依法提供全面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列举和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全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 暴行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紧急服务;
② 满足暴行受害人及其家庭具体需要的支持项目;
③ 为施暴者和受害人设立的教育、咨询和治疗项目;
④ 协助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计划,包括提高公众认识和有关这一问题的公共教育;
(j) 加强执法官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帮助受害人和有效执行防治发生进一步虐待事件的能力;
(k) 通过制订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小事的保护命令指导方针和判决指导方针,训练法官警惕家庭暴力案件中与监禁儿童、经济支持和受害人安全有关的问题;
(l) 配备并培训辅助人员以支持警察、法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劝使家庭暴力惯犯改过自新;
(m) 提高事发社区对家庭暴力和起因的了解,并鼓励社区参加消除家庭暴力。
二. 定义
3. 吁请各国在给家庭暴力行为和在何种关系范围内发生家庭暴力行为下定义时尽可能采用最广的定义,铭记这些违规行为并不像最初人民认为的那样与特定的文化有关,因为越来越多的移民潮正在正式或非正式地使独具特色的文化习惯模糊起来。而且,必须采用最广的定义也是为了与国际准则相吻合。
4. 吁请各国颁布包括刑事和民事措施的有关家庭暴力的综合法律,而不是对现有刑法和民法进行小的修改。
A. 家庭暴力
5. 法律须明确说明,在家庭对妇女的暴力和人际关系中对妇女的暴力构成家庭暴力。
6. 法律必须以明确和不含糊的语言保护女性受害者在家庭和性关系中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必须将家庭暴力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区别开来并有相应的立法。
B. 关系的界定范围
7. 属于家庭暴力立法范畴的关系包括:妻子、同居者、前妻或前同居者、女友(包括不同居一处的女友)、女性亲戚(包括但不限于姊妹、女儿、母亲)和家庭女佣。
8. 各国不应允许宗教和文化习惯构成向所有妇女提供此种保护的障碍。
9. 各国应向非本国国籍妇女提供此种保护,并以适用于本国国籍男子的同一标准要求非本国籍男子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10. 对妇女对其配偶或同居者提起诉讼没有限制。应当修改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类偶发事件作出规定。
C. 家庭暴力行为
11. 一家庭成员在家里所有基于性别针对妇女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凌虐行为,从一般的攻击到严重的殴打、绑架、威胁、恫吓、胁迫、尾随、污辱性语言凌虐、强行或非法进入、纵火、破坏财产、性暴力、配偶强奸、因嫁妆或新娘价格引起的暴力、女性外阴残割、与意图盈利使人卖淫有关的暴力、对家庭女佣的暴力及此类行为的企图均称为“家庭暴力”。
三. 投诉机制
12. 法律须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证人、家庭成员和受害人的亲密朋友、国家和私人提供医疗服务者以及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可向警察投诉家庭暴力事件或在法院立案。
A. 警官人员的职责
13. 法律须规定警察人员应对在发生被指控为家庭暴力情况夏的每一项援助和保护请求作出反应。
14. 警官应当对声称受到家庭或家庭成员虐待的求救电话与那些声称被陌生人虐待的求救电话一样对待。
15. 警察必须在下述情况下到达家庭暴力现场:
(a) 报告人说明暴力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
(b) 报告人说明有关家庭暴力的一项命令有效但可能被破坏;
(c) 报告人指出此前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
16. 即使报告人不是受害人而是家庭暴力行为的目击者、受害人的亲戚或朋友、或是提供家庭服务者或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警官也应立即作出回应。
17. 一接到投诉,警察必须:
(a) 在不同的房间分别会见当事人和证人、包括儿童,以确保自由讲话的机会;
(b) 详细记录投诉内容;
(c) 向受害者家少她的下列权利;
(d) 按法律规定填写并提交一份家庭暴力报告;
(e) 如有需要,提供或安排交通工具将受害人送至最近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医;
(f) 如有需要,提供或安排交通工具将受害人和其孩子或亲属送至一个安全的地方或庇护所;
(g) 保护暴力事件举报人;
(h) 安排将案犯迁出家庭,如不可能,或如受害者仍处于危险之中,则逮捕案犯。
B. 可供选择的投诉程序
18. 受害人、证人或报告人可以在以下司法辖区投诉家庭暴力事件行为:
(a) 案犯居住地;
(b) 受害人居住地;
(c) 暴力发生地;
(d) 如果被害人为避免受到进一步虐待而离开了其住所,则在受害人暂住地。
19. 受害人可向一国家或私人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指称所受到的家庭暴力行为,该机构须将投诉移送它所在司法辖区的警察。
20. 受害人请求帮助的亲属、朋友或人可向警察投诉家庭暴力行为,警察须据此进行调查。
C. 被害人权利说明
21. 说明受害人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在申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初期熟悉可采用的法律补救办法,它也列举了警察和司法部门对受害人的义务。
(1) 警官须以受害人懂得的语言与受害人联系,通报他的/她的姓名和警徽号。法律要求警察人员通知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据指控已发生针对她的罪行,该警员必须立即逮捕嫌疑犯,劝其离开家里或将其迁离家庭;
(2) 该警员须驾车或协助寻找交通工具将被害人送到医疗机构疗伤;
(3) 如受害人要离开住所,警察须协助寻找交通工具将她送到一安全之地或庇护所;
(4) 警察应采取一切合力措施确保受害人和其家属的安全;
(5) 警察须以受害人懂得的语言向其提供一份可供她采用的法律程序书面说明。这份说明应表明:
(i) 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单方面要求得到一份法院限制令和/或一份禁止进一步凌虐受害人,她的家属,在她家的任何人或她请求得到援助和庇护的任何人的法院命令;
(ii) 法院限制令和/或法院命令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或共有财产不受破坏;
(iii) 法院限制令可命令案犯从家里搬出;
(iv) 如在夜间、周末或公共假期发生暴力,应告诉受害人通过与值班法官联系获得法院限制令的应急措施;
(v) 受害人无需聘请律师为其单方面获得法院限制令或法院命令。
(vi) 法院办事员办公室向寻求办理单方面获得法院限制令或法院命令者提供表格和非法律性帮助。应告诉受害人向指定地区/辖区申请获得法院命令。
(vii) 警察向案犯送达单方面获得的法院限制令。
D. 家庭暴力报告
22. 警察有义务对家庭暴力举报电话作出反应,以便填写一份家庭暴力报告,该报告将是记录的一部分。报告需经司法部和家庭法庭(如果有的话)核对。
23. 家庭暴力报告应当填写在警察署规定的表格上,它包括但不限于:
(a) 当事人的关系;
(b) 当事人的性别;
(c) 有关当事人的职业和教育水平的资料;
(d) 接到投诉的日期和时间;
(e) 警察对投诉开始调查的时间;
(f) 孩子是否介入以及家庭暴力是否在孩子面前发生;
(g) 凌虐的类型和程度;
(h) 使用武器的数量和类型;
(i) 警察处理案件和采取行动所用时间
(j) 所发有关当事人命令的有效日期和条款;
(k) 对导致所指控家庭暴力事件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任何其它必要数据;
24. 警察署有责任利用搜集到的家庭暴力报告全部资料编写并每年向司法部/妇女事务部和议会提交报告。
25.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a) 收到报告的总数;
(b) 每个性别受害人报告总数;
(c) 经调查的报告总数;
(d) 答复每一个报告的平均时间间隔;
(e) 警察采取处理案件行动的种类,包括逮捕次数。
四. 司法官员的义务
A. 单方要求的临时限制令
26. 如果被告不愿意出庭或由于藏匿而不能被传唤,经暴力行为受害人申请,可签发单方面命令。单方面命令可初步管束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和/或防止施虐者/被告妨碍受害人/原稿使用包括共同住所在内的基本财产。
27. 此外还建议,除了暴力行为受害人外,更多类别的人可申请签发限制令。可以想象,受害人有可能告状无门。还可想象,证人和向受害人提供援助的人也可能遭受暴力的危险。
28. 如果存在非常危险的形势,危及受害人的声明、健康和福祉,如果在签发法院限制令之前她不可能安全,则受害人/原告、亲属或福利工作者可向法官或地方法官申请,要求提供紧急救助,例如在发生暴力后24小时之内,向施暴者发出单方面临时限制令。
29. 单方面临时限制令可:
(一) 强迫案犯搬出家庭住所;
(二) 规定案犯杰出受抚养子女的条件;
(三) 限制案犯,使其不得在受害人的工作场所或受害人常去的其他地方与受害人接触;
(四) 强迫案犯支付受害人的医药费;
(五) 限制单方面处理共同财产;
(六) 通知受害人和案犯:如果案犯违反限制令,他可能会被捕并被提出刑事诉讼;
(七) 通知受害人:尽管根据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临时限制令,她仍可要求检察官对案犯提出刑事诉讼;
(八) 通知受害人:尽管根据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临时限制令以及申请进行刑事诉讼,她仍可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分居、损害赔偿或获得赔偿;
(9) 要求各方履行其连续责任,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当每一诉讼阶段要求保护令时、在青少年法院和/或刑事诉讼阶段中涉及双方中任何一方时,将情况通知法院。
30. 紧急救助将包括单方面临时限制令。这一限制令在法院命令签发之前一直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限制令签发后的10天以上。
31. 必须通知原告以下情况:
(a) 尽管根据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单方面临时限制令,她仍可申请一项法院命令,以保护她不遭受进一步暴力,或申请延长法院命令,以及/或请求检察官对被告提出刑事诉讼;
(b) 申请单方面限制令绝不影响她采取其他民事救济办法,例如她有权申请实行法院判决的分居、离婚或对损害的赔偿;
(c) 在提前24小时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可提出申请,要求结束或修改临时限制令。
32. 不遵守临时限制令应依藐视法院罪予以起诉、罚款和监禁。
B. 保护令
33. 受害人、亲属、福利工作者或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均可申请保护令。
34. 可在临时限制令到期时或在此种限制令之外申请保护令。
35. 保护令可保护受害人、亲属、社会工作者或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 使他们不遭受进一步的暴力或受到暴力威胁。
36. 应当要求法官在投诉和申请保护令之后的10天之内进行审理。
37. 法官应当支持受害人权利说明中所概述的内容。
38. 法院命令可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救助:
(a) 管束案犯/被告,使他不能进一步凌虐受害人/原告、受其抚养者、其他亲属和帮助她不遭受家庭暴力的人;
(b) 指令被告搬出家庭住所,但不以任何方式此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裁决;
(c) 指令被告继续支付房租或抵押贷款,继续向原告和双方的共同抚养人支付抚养费;
(d) 指令被告将汽车的使用权和/或其他必需的个人财务移交原告;
(e) 规定被告接触受抚养子女的条件;
(f) 管束被告,使他不得在原告的工作场所或原告常去的其他地方与原告接触;
(g) 在发现被告使用或拥有武器,可能构成加害于原告的严重威胁时,禁止被告购买、使用或拥有火器或法院具体指明的任何此类武器;
(h) 指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咨询费或在外住宿费;
(i) 禁止单方面处理共同财产;
(j) 通知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违反限制令,他可能在有逮捕证或无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捕并被提出刑事诉讼;
(k) 通知原告:尽管根据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限制令,她仍可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分居、损害赔偿或获得赔偿;
(l) 为保护各方的隐私而进行秘密审理。
(m) 为保护各方的隐私而进行秘密审理。
39. 在这些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被告,以证明未曾发生此种家庭暴力。
40. 在签发命令的24小时之内,法官应当下令将所有保护令/限制令的副本分发原告和命令所保护者住所所在的警区。
41. 警察和法院应监督遵守保护令的情况。违反保护令是一项罪行。不遵守保护令应当导致罚款、依藐视法院罪予以起诉和监禁。
42. 如果原告提出正式书面陈述,表明无钱支付临时限制令或保护令的申请费用,就应当免费发出保护令。
43. 如原告有以欺诈或无理要求得到保护令情事,法院可命令其支付费用并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
五. 刑事诉讼
44. 检察官或检察长应当研拟、制订和实施供起诉家庭暴力罪行的官员使用的书面程序。
45. 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罪案中驳回刑事指控时,必须在法院文件中记录具体的驳回理由。
46.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在控告数中指称,受指控的行为是家庭暴力行为。
47. 受害人的证词应当充分,足以进行起诉。不应仅仅以证据不足为由采取行动,驳回一项申诉。
48. 家庭暴力罪一旦确实,判决书就应在案件结论中作出如此说明。
49. 在审理阶段,被控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被告不应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与原告接触。
50. 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可将签发限制令和保护令一事作为具体事实提出。
51. 依罪行性质的不同、如果被告是第一次被指控犯有轻微家庭暴力罪且承认有罪,则在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推迟判刑或予以劝诫。
52. 一旦确定被告人犯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法院可下令监禁被告一定时间并对被告进行辅导咨询。
53. 在涉及屡犯、严重攻击和使用武器的案件中,建议加重惩罚。
54. 在严重攻击的案件中,不应当以建议予以劝诫来代替判刑。
55. 应规定明确的判决准则。
六. 民事诉讼
56. 正在进行有关离婚、法院判决分居或赔偿的民事诉讼时,可签发保护令。
57. 在上述情况下,可在民事诉讼之外签发保护令,但不能替代民事诉讼。
58. 在没有申请离婚或没有申请依法分居的情况下,也可单独签发保护令和限制令。
59. 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可将签发限制令和保护令一事作为具体事实提出。
七. 服务规定
A. 紧急服务
60. 国家必须提供紧急服务,其中应包括:
(一) 72小时危机干预服务;
(二) 随时获得服务,随时提供服务;
(三) 立即将受害人从家中送往医疗中心、避难所和安全地方;
(四) 立即进行治疗;
(五) 紧急法律辅导和介绍律师;
(六) 危机辅导,以提供支持和保证安全;
(七) 对于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机械能的所有杰出加以保密。
B. 非紧急服务
61. 国家必须提供非紧急服务,其中应包括:
(a) 通过辅导、工作培训和介绍工作提供服务,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长期康复;
(b) 通过辅导服务,帮助施暴者的长期改过迁善;
(c) 其管理独立于福利援助方案之外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方案;
(d) 与公共和私人、国家与地方服务部门和方案进行合作和协调,提供服务。
C. 培训警察人员
62. 警察部门应当制定和实行一个警察人员教育和培训方案,使他们了解:
(a) 家庭暴力的性质、程度和后果;
(b)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权利和可以得到的补救办法;
(c) 受害人和施暴者可以得到的服务和设施;
(d) 警员所承担的进行逮捕、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法律责任;
(e) 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技术,以便尽量减少伤害警员的可能性并增加受害人及其受抚养者的安全;
63. 应当培训每一位警察学员,使其能够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
64. 应当设立特别单位,警员在这些单位中接受强化的专门培训,以处理较复杂的案件。
65. 教育者、心理学家和受害人应当参加帮助警员提高认识的讨论会。
D. 培训司法人员
66. 应当作出规定,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问题上,开展为司法人员制定的在职培训方案。培训应包括关于以下问题的准则:
(一) 签发单方面制止令;
(二) 签发保护令;
(三) 在现有的法律补救办法问题上,向受害人提供指导;
(四) 判决政策。
67. 培训应包括有规定小时数的初始课程和有规定小时数的年度审查课程。
68. 还应当设立特别家庭法院,应当向司法部门提供强化的专门培训,以处理较复杂的案件。
E. 培训辅导人员
69. 国家应提供受过培训的辅导人员,以支持警察、法官、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向施暴者进行劝诫。
70. 法律应规定为施暴者制定的劝诫方案,这些方案是对刑事司法系统的补充,但不能代替刑事司法系统。
71. 辅导方案的目的必须是:
(一) 使施暴者对暴力行为负责并承诺不再进一步施暴;
(二) 使施暴者知道暴力的非法性。
72. 为进行劝诫和为施暴者制定的方案,其资金不应当取自分配给暴力受害人的资源。
73. 法律还应当提供但不应当强制实行对暴力受害人的辅导。对暴力受害人的辅导必须是:
(a) 作为免费服务提供;
(b) 使受害人获得能力并帮助她决定保护自己不受进一步暴力的短期和长期办法,并恢复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