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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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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丈夫常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她进行殴打,由于每次打完,丈夫都表示悔恨不已,又是道歉又是买礼物哄她,肖女士在期望丈夫有朝一日能有所改变的心态中维持了两年的婚姻生活。最近,两人又因为一点琐事吵闹,丈夫再一次对她进行殴打,肖女士对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由于丈夫不同意离婚,她在离家与丈夫分居一个月后到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请。当丈夫收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副本后,四处寻找肖女士,还对亲朋好友扬言“要好好教训她”,并称如果肖女士一意孤行,就要伤害肖女士的父母。肖女士及其父母终日东躲西藏、胆战心惊。

  其实,肖女士除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根据该《审理指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提出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证据。诉前提出申请的,申请应在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提交的对象,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若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和一般的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法定效力,对于拒不履行者,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被申请人履行裁定内容与否也将成为判决的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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