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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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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开发以来,新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使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活动的前行。但是,我国的家庭暴力状况从总体上来说还不容乐观,家庭暴力在某些地方(如一些农村)还具有普遍性,家庭暴力带来的悲剧还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与此相联系的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还没有完成,社会对于此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远远不够,在司法、行政管理、社团组织、媒体等层面均需做更多的工作,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立法上必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认真落实,促进行政管理、司法、基层组织、心理疏导、舆论支持的各层次联动,形成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媒体干预、社会自治组织干预等多领域的支持引导体系,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内的一种不文明行为,这种问题不仅存在于我国,也存在于其他国家,因此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禁止家庭暴力,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对策等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据全国妇联组织的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经历过配偶的殴打,另有5%和2.6%的女性有过被配偶精神伤害和性虐待。重庆晨报的调查显示,38.06%的被调查者承认,在自己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9.78%的被调查者称,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达到每个月5次以上,87.24%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12.76%的家庭暴力个案发生在父母与子女或者婆媳之间。未成年子女遭家庭暴力的现象虽然是普遍存在,但却往往因受害人的处于弱势地位和惧怕心理,众多被调查者在调查时存在不敢直言等原因,许多真相未能显现而成为“隐蔽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服刑女犯中,其中100多人因为杀夫入狱,其中一部分杀夫是因不堪忍受暴力的虐待而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选择了杀死父母的极端行为,如浙江省某学校一高中生因母亲对自己学习成绩不满长期责怪打骂怨恨,手持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贵州省一对双胞胎姐妹对家长长期打骂并多次锁在家中不满,采用投毒的方法将父母双亲杀死,父母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长期使用暴力使未成年受害人不堪虐待将家长致死的犯罪案件举不胜举。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此出现第三者插足形成更多不幸的家庭,使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出现许多“问题少年”,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诱发家庭的悲剧,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妨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必然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人群的后备成员。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状况不容忽视;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妇联组织收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平均每年在3万件左右,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除身体暴力外,还有许多的妇女不得不忍受精神暴力。另外,在少部分由“女强人”当家的家庭中,女当家人对“夫君”不尊重,有的采取“软暴力”方法,如冷嘲热讽、漫骂等手段,甚至直接实施暴力,尽管这样暴力的比例不多,但往往诱发严重的后果。在一部分家庭中,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长期采用讽刺挖苦、随意漫骂、冻饿等虐待折磨的方法,这种“软暴力”的行为,同样侵犯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众多隐藏在调查数字后面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危害同样不应小视,应予高度关注。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传统文化中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些愚昧落后甚至腐朽的封建意识,如“三纲五常”、男尊女卑、夫权制、父权制等。直至今天,这些思想的残余依然在社会中、在某些家庭中普遍存在。在一些家庭中,男性家长视妻子、儿女为自己的附属品,侵害他们的权益似乎是当然的,不如意时便对他(她)们打骂虐待。还由于受“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受制于身份地位差异的压力,许多受害人并没有把自己经历的家庭暴力反映出来,依然默默地独自承担着来自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未采用适当的方法保护自身的权益等等。这些表现说明,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的不良影响,是家庭暴力存在的思想文化基础。

(二)家庭地位的不平等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一些家庭中,家庭成员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有经济收入或有较多经济收入的家庭成员,不尊重其他成员的利益,这也是家庭暴力存在的条件之一。在一些地区传统的择偶观中存在着女子依附男子的倾向,女性期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做依靠,具有地位优势的男子具有强烈的“优越感”,往往要求家庭其他成员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否则就恶语相加大打出手。此外还有其他社会的原因,一些家庭妻子、儿女、老人不仅无收入或收入低,且身体状况、智力状况等方面处于劣势,如身体弱小或智力障碍、长期患病等,依赖他人生活,从而受到强势家人的歧视和打骂。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干预不够是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原因

目前,制约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配套、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和司法机关干预不严格等,是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国家公权的合法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而家庭暴力又普遍存在,反映出这方面的立法落后于社会需求;虽然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相关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等。这些因素,使得公民维权投诉难和执法机关处罚难,造成大量家庭暴力行为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而难以惩治,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还存在社会对家庭暴力关注不够、国民素质整体不高等等。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加之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落后的“老少边穷”乡村,相当多的民众经济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对自己的约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会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关于保护这些群体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当前,要做好依据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在这方面需要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社团组织、媒体等多层面做持续性的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对于此问题的关注程度,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促进行政管理、司法、基层组织、心理疏导、舆论支持的各层次的联动,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工程,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采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综合手段治理这一问题

建立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媒体干预、社会自治组织干预等多层次多方面的支持引导系统。1、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基础作用,作好宣传、引导、教育、调解等工作。这些基层组织距离老百姓最近,最容易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发挥基层他们的作用,往往能起到最初预防和制止的积极效果,以利于防止事态扩大,防止恶性案件发生。2.发挥公权机构的干预作用。可以运用国家行政、司法、社会团体的协调机制制定规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授予执法机关及时介入的权力,便于执法机关及时或适时介入,通常情况下可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和教育,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教育、警告或处罚。3.建立健全受害人社会救助的制度。国外有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脱离家庭暴力环境。我国可以对此予以借鉴,如在社会救助站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临时救助等。

(三)呼吁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和健全此类法律制度

保障消除家庭暴力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适时颁布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并逐步建立健全此类法律制度,既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也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依据。例如,可以在婚姻法中设立夫妻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也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防止由此引发极端事件;在民法上,可以从法律规定上以侵权的视角对待家庭暴力,明确赋予家庭暴力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赋予受害方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的权利。

在此方面,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在立法、司法、教育、行政、媒体等层面建立一整套制度,促进这方面工作向科学、规范、有效的方向深入发展。

(四)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是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应当通过在校教育、业余教育、在职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教育、行政、法律、社团组织、媒体等方面的积极工作,引导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消除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强化“自尊”、“自信”、“自强”的意识,从她们从精神上摆脱家庭暴力的桎梏。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培训文化水平、劳动就业技能的社会体制,提高她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就业技能,促使她们就业和自主创业,真正作到自食其力,实现自立自强。

实现禁止家庭暴力的崇高目标,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实现这一崇高目标,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各界人士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用我们的智慧和不懈奋斗,让家庭暴力行为在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得到有效遏制,期待我国社会的共同成员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建设好祖国的美好家园。来自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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