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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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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

  家庭暴力应当以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为限,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的特定性,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理解时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之间的亲属身份(如上所述);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方式集中在: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在中国不包括性);

  4.主观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紧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四、家庭暴力的现状和趋势

  目前,世界上针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国家已超过45个国家。我国有家庭暴力的家庭占婚姻家庭的18.3%,而且近年有上升的趋势。

  五、家庭暴力立法

  我国目前在《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

  六、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一次性的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虐待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家庭暴力和虐待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看,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规定的《婚姻法》的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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