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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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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离婚方面的法律咨询中我们发现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跟家庭暴力有关。“家庭暴力”其定义已有明确的规定: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所涵盖的领域是比较广阔的,除开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身体暴力外,一般我们认为还包括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身体暴力一般为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物理性伤害行为,其具体表现多为殴打、咬、推、打耳光等行为。


  精神暴力则一般为一方对另一方在精神上无形伤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恐吓、辱骂、公开带第三者回家进行羞辱等。


  性暴力主要是指在婚内,违背配偶(基本为女方)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造成配偶无法忍受的。甚至部分受害者长期有被性虐待的情况发生,亦属于此种情况。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很多都是跟夫妻双方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的,依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家庭暴力亦属于侵权的一种情况。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有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施暴人和受害人应当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一般为夫妻配偶关系),其发生的场所应当是在家庭住所内,实施的行为方式即可以包括前述积极的作为,也可以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其发生的频率不应过低,否则就很难与日常的夫妻争吵、打闹相区别了。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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