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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事司法干预将暴力拒于家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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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每个人停泊休憩的港湾,是人们享受亲情的田园,是每个人放飞心灵的天空。家庭应与

温馨甜美为伴,而与冷漠残忍的暴力无缘。”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并对消除家庭暴力十分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玲,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来之际,接受记者采访时动情地说。

  李玲说,新修订的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写进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人们更加广泛的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与现实的需要相比,呈明显的滞后性。一是没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二是没有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刑法虐待罪第一款为自诉案件,需由受虐妇女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始终承担指证犯罪的义务。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予处理、敷衍塞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尚未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证据,致使妇女因受虐待而“以暴制暴”犯罪时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减轻刑罚的主张,多被法庭拒绝。例如,河北省妇女董俊会因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将其杀死。此案历经三次审判,两次一审董俊会均被判处死刑,二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河北省妇联聘请的专家认为董俊会符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症状的意见,董本人提出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辩护意见,均没有被法庭采纳。

  为此,李玲建议,首先应颁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其次,在法律中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预的义务,制定对受虐妇女的特别人身保护程序,建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公诉制度,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对施暴者予以有力地制裁,对受虐妇女予以有效地保护。同时,明确“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时减轻处罚的依据,以保证她们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过重的刑罚。

  李玲说,除刑事司法干预措施外,还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治安处罚力度。对于尚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一段时间不得与受害者接触、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在现实条件下,这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应增加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罚的规定。

  此外,李玲还提出,应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由来


■小资料

  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反对并积极干预基于性别的种种歧视,包括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宣言》指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是文化传统上男女关系不平等的结果。

  反家庭暴力也是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一个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点内容。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郑文

让所有妇女远离家庭暴力

  本网记者 陈丽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行为,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过去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或城市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中,但调查显示,城市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在家庭暴力中所占比例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

  前不久,北京一家调查机构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妇女施暴现状进行了调查,走访了3000个家庭。调查结果令人震惊,有36.6%的被调查女性曾被配偶殴打过,在被殴打中受轻微伤的占13.6%、轻伤的占4.3%、重伤的占0.9%。

  在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时,全国妇联作了该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该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辽宁省妇联分析了近年来的信访情况,家庭暴力占每年信访总量的30%至40%,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类:一是强暴力,即轻伤害以上的暴力,如故意杀人、重伤害、轻伤害等犯罪行为;二是弱暴力,即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的伤害;三是冷暴力,即精神折磨,限制妇女的人身、经济、交往等自由,丈夫长期不回家等。上述三种暴力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暴力。

  透过这些惊人的数字不难发现,家庭暴力正严重危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着她们的合法权益。制止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先后正式批准签订了《消除歧视妇女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等国际公约,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要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因何而产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周耀虹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随着目前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当丈夫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有的便通过家庭暴力的形式暴发出来;丈夫本身具有暴力倾向,性格暴躁;因家庭琐事引发。

  在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如何制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毕芳芳认为,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保护,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但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及选择性公民自救条款,且由于分布较散,未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作特别规范。如对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对如何防范家庭暴力的具体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些法律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及加害人的惩罚力度均不强。

  近年来,已有一些省、市陆续通过地方立法来遏制家庭暴力。更令广大妇女和妇女工作者倍感欣慰的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是,不足之处是,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家庭暴力损害的具体标准,因而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为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义姣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尽快作出修改,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扩大对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即凡是丈夫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妇女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联、医院、公安机关对受害者的帮助义务。另外,要完善对施暴者的惩罚措施的规定,设立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减少施暴者个人财产份额对其起到惩罚、威慑作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民一庭的赵嘘天则提出,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预防。他认为,对家庭暴力打击和制裁是必要的,但一味地打击和制裁也并非良策,这同样会破坏家庭的温情和稳定,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预防。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整体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彻底摒弃不健康的封建思想,从而使其自觉杜绝暴力倾向。女性尤其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精神,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提高社会地位。要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大力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新风尚。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努力营造一个尊重妇女、共同谴责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发挥村委会、妇代会和派出所的优势,做好防范工作,注意家庭暴力的苗头,使问题尽早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另外,要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社团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

  令人欣喜的是,据全国妇联最新的一项调查,截至2004年11月对20个省区市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10”报警点、派出所、社区警务室)8000余个;家庭暴力庇护所或者救助站近300个;妇女法律帮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站15000余个;各类妇女咨询热线2000余条;在各级妇联登记的妇女维权志愿者已达11万余人。这表明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共识,并且有了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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