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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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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与家庭暴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不作为形式,比如不给饭吃、患病不给予治疗等,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1)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虐待家庭成员,受家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4)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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