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会构成虐待。
(1)《婚姻法》中多处提到“家庭暴力”,怎样把法律条文中
的“家庭暴力”与生活中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中, “家庭暴力”被定义为一种作为的方式,
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还表现为一些不作为的方式,如辱骂
诋毁、凌辱人格、不给治病、强迫过度劳动、歧视性待遇、长期不
理不睬等。如果经常性、持续性地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伤害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
该种行为就不再是家庭暴力,而是已经构成虐待,触犯了《刑法》,
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将被
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哪些救济手段来保
护自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
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
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如果家庭成员被遗弃,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手段来保
护自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
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由负有扶养、抚养、
赡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赌养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