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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也必须“感情破裂”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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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问题】

  我在省城读师专时与同学杨某恋爱,毕业后立刻登记结婚,然后双双来到了我的家乡四川某山区农村。当时我们满怀憧憬,立志用自己的知识发展山区的教育事业,为改变山区的落后面貌贡献力量。谁知才来不久她就泄气了,因为现实生活与浪漫的想象落差太大,这里连供电都没有保障,用不成空调,看不到电视,连每月必用的卫生巾都得请隔一天送一次报纸的邮递员从县城代买……她从小过惯了城里的生活,虽说家里并不富裕,可毕竟风吹不着雨打不着。她实在受不了山区的苦了,要求我跟她一起返城打工。但人各有志,谁也说不服谁,最后决定平静分手,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过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乡里不会因此不给我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吧?(佟 锤)

  【专家建议】

  佟锤朋友:

  很欣赏你身许山区、把聪明才智献给山区的精神,很遗憾你妻杨某的违背初衷知难而退。但正如你所说,人各有志不能强勉,如果非要以分手为结局的话,你们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用担心被拒绝,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请看,短短的一条规定中,两次提到了“自愿”这个词,可知“自愿”这个词是多么关键——它是婚姻法赋予人们自由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是婚姻自由在婚姻登记问题上的体现。这也就是说,不论感情是否破裂,只要离婚决定确实出于双方慎重选择后的“自愿”,登记机关就无权“不予受理”或不“予以登记”,这一点请尽管放心就是了。(作答/中国妇女《法律帮助》小组 审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金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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