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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八年没领取结婚证 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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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黄三(化名)、陈青(化名)这对“夫妻”没有领过结婚证,却都接到了一份离婚判决书。2月19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属事实婚姻的离婚案,准许原告陈青与被告黄三离婚。

  1990年,20岁的男子黄三与陈青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办酒后两人便同居生活,1991年到1993年生育了两个儿子、抱养了一个女儿。后陈青发现黄三之前已与人同居生育有一子,两人便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打闹。2007年,因黄三怀疑陈青有外遇,陈青多次提出离婚。2008年初,陈青回娘家住,并于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陈青的诉讼请求。然而,两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同年11月陈青又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黄三则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事实婚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被驳回,同年11月28日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遂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还就原被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条即是关于法定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生育和抚养了三个儿女,符合事实婚姻的特征。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采取的是在不同的时期,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即承认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布实施后,明确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都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在同居期间、1994年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告于2008年提出离婚时,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像对待法定婚姻一样处理。 (甘平 罗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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