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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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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有些国家限制性规定很少,从而将其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等也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时,就应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所以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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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认为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

  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分的依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打了两次,但殴打致使对方住院治疗,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诉请离婚,应认为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

  (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等。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分割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在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未造成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平常的家庭纠纷,而不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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