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在我国,“包二奶”“找情人”的婚外情现象大有蔓延之势,大有挑战人们婚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包“二奶”、找情人现象,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社会现象,为啥这种现象在我国是屡打不绝呢?!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首先,如今人们对包“二奶”、养情妇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观念上大家都有“这是别人的私事,我们不好干预”“这些东西已经见怪不怪了哈”。尽管包“二奶”、养情妇现象愈演愈烈,但令人担忧的是,人们对其危害性的认识却并不一致。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私生活”的事,能包“二奶”、养情妇是有本事的表现,应该“宽容”而不应该“干预”,却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社会丑恶现象的表现。
第二,在立法制度上,我国有关立法严重滞后或存在漏洞。现行法律未对包“二奶”、养情妇作明确规定除构成重婚外,而且,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婚外情”“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可操作性,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有加强但对法律的理解并没有加强,现实生活中,人们更无法自己取证!这便是《婚姻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事实证明,《婚姻法》也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修正。而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又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1994年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可见两者有明显不一致之处,以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正是存在这一法律灰色地带,客观上为有些人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可能。
第三,绝大多数婚姻中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受害者)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不敢自诉或自诉后又撤诉。有些受害女性由于文化素质低,独立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更多情况是经济上难以自立,依赖性强,担心起诉后失去依靠,影响今后生活。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有部分受害女性只愿意起诉“第三者”,而不愿起诉丈夫;有些起诉后,法院也已受理,但未开庭就因种种原因而撤诉。早在1994年至1996年,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重婚案件497宗,其中女方起诉后撤诉的217宗,占44%。撤诉原因主要是:一怕断了经济来源;二怕再婚困难;三怕打击报复;四为了家庭、子女,盼丈夫“回心转意”。正因为受害妇女自身的软弱和经济不自立,不敢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使包“二奶”者更有恃无恐,气陷嚣张。
第四,此点也是最为重点,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对“婚外情”现象打击力度有待加强。现今的情况是,重婚案件既可作为自诉案件,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前,重婚案由检察院法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现在按规定,重婚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有些基层公安民警要么不熟悉法律,要么对包“二奶”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投诉不积极处理,互相推诿,延误了对包“二奶”构成重婚行为的取证和打击时机。你说,即便是已经达到足够犯罪的“重婚罪”在起诉、侦查等方面都面临如此不容易,那些轻微的“包二奶”“找情人”的婚姻过错行为法律又能怎样呢?
综上所述,于公,我国在婚姻方面还没有制定对“包二奶”“找情人”等有损婚姻的婚外情现象能产生足够威慑力的法律法规,尽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通过广东省妇联方面的多年努力,有把“包二奶”这种现象写进婚姻法,但事实上,这些婚姻法的修改在婚外情调查取证方面仍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在大众的司法实践中亦不存在可操作性!于私,人们对婚外情的危害性的认识还不够真正的严重,大家都抱着“这是别人家的私事,与我无关”的放任的态度,而对自己身边的婚外情现象见怪不怪!虽然说现在的网络信息不断壮大,在网民中,不泛很多唾弃“小三”的言语与正义之士,但网络毕竟是网络,它对这种现象实际生活中的反应也并不大!以至于在人们的腰包越来越鼓的同时,婚姻的道德观也开始变得浮躁起来,婚外情现象总是处于一个屡打不绝的畸形状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