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如何科学界定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科学界定家庭暴力,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一是要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二是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
1、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未作具体的界定,因此目前理论界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的范围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主体范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科学,主要是因为这样规定将实践中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暴力犯罪排除在家庭暴力犯罪之外,有违我国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立法的初衷和人们对家庭的一般观念,不利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犯罪。
第二, 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虽然这种观点对从社会学角度广泛地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 而且也能与外国立法比较靠近,但从法学角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未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同性恋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将他们划到家庭暴力犯罪主体范围,不仅实际上承认了他们之间的非正常关系的合法性,也与现行法律和社会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
通过上面几个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外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来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而我国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来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而且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外国学者和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我国学者和法律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相对于“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外延要小得多。也许是国家民族的观念和文化的不同,外国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比我国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宽泛,但也不宜脱离“家庭”这个外延的限制。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外国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所以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家庭成员之内更为科学。
因此笔者认为“家庭”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具有特定的内涵。这种“家庭”,具体应包括履行了正当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几代人组成的有姻亲关系或血缘关系的大家庭或者有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不应当包括没有结婚但有同居关系或不正当性关系以及曾经有婚姻关系等组成的共同体。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这些家庭成员之间为宜。受暴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些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无疑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2、家庭暴力形式的界定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有的人认为还包括经济暴力)。身体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如殴打、脚踢、嘴咬、手抓、用工具攻击等;精神暴力又称语言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严重伤害人格和自尊心的语言等;性暴力是指配偶间或者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的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如性虐待行为、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突出的表现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一直是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的情况应规定为性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一是夫妻感情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一方强迫与别一方而发生性关系; 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过分的手段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三是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性虐待的方式强迫发生性关系;冷暴力是指夫妻间以较为冷淡的方式处理产生矛盾的行为,据中国法学会公布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有65%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0%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
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对于我国法律中家庭暴力有身体暴力不存在争议,但是否包含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举证的困难性等,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界定家庭暴力时关注的是身体暴力或称为有形的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或冷暴力甚至性暴力不好涉及。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实际上规定了冷暴力、性暴力。《婚姻法》解释(一) 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采取的是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立法者难以且无须详尽。“或者其他手段”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既是保持了法律自身的严谨,也留给了司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冷暴力和性暴力应属于《婚姻法》解释(一) 的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手段”中的类型,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基于上述分析,从法律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不法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犯, 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