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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家暴”案对家庭主妇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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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从李阳“家暴”案分析,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李阳“家暴”一案基本尘埃落定,其背后引人反思的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控制这一重大课题却浮上水面。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所有关系中最为复杂、伤神的关系。成都律师张海亮律师认为,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控制必须引起所有人的关注,包括受家庭暴力虐待的男性同胞。从李阳“家暴”案分析,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这里,网友可能要问,“家庭暴力”如何界定?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到这里,网友可能最关注的是,如何证明对方“实施家暴”了?通过处理的众多家暴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家暴迫害的一方都无法举出确凿的证据,有些当事人认为拍了照片,有病历记录等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大家可以仔细想一下,这些证据其实还存在瑕疵,照片、病历可以证明你受到了伤害,但是却不能证明谁伤害了你。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当事人提出,在场证人予以佐证,从法律角度讲,完全可以,但是,在中国现有的社会大背景下,很少有证人会出庭作证,大家唯恐避之而不及。这一点,也得到了部分当事人的认证。 至此,如何固定家暴证据呢?张海亮律师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报案,通过现场笔录来固定证据,配合病历及照片,这样的证据更为充分确凿。

  除此之外,网友可能还存在以下质疑:质疑一:为什么有些人第一次离婚法院不判决离婚,而李金却能够一次就离婚?其实道理很简单,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即可找到答案。 质疑二:为什么李金离婚后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其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质疑三:李金为什么能够申请到“人身保护令”?其实,按照《婚姻法》规定,保护被暴力一方的规定早已有之,“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或其它规范文件中,并未提及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制止暴力行为。

  可喜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有明确的规定后,法院就可大显身手,切实保护被暴力一方的权益,而不再是“敢怒不敢言”。 对于李阳是否构成重婚罪,大家可以展开讨论,这里不再阐述。我的观点是已经构成重婚罪。大家可各抒己见。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请大家时刻关注,学会保护自己,其实就是保护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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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亮律师, 张海亮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硕士,供职于红盾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秘书长兼首席法律顾问,曾为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提供法律支撑服务。目前,除作为“私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之外,专职从事于公司治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日常法律问题研究。张海亮律师不仅业务能力娴熟,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多有建树,参与编撰了《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初探》一书,并在多个刊物发表了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数篇。业务领域:法律顾问、公司事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张海亮律师电话:13688468656,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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