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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目的是保障平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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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关注警察介入家庭暴力

  此前的两篇文章都是想说:在家庭暴力领域,应对公权力的介入保持警惕。这在理念上没错,但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公权力的缺位。在缺位的领域,公众应该积极推动政府部门承担责任,九部委文件的出台,正是对高涨的反家庭暴力呼声的回应。

  就九部委即将推出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新京报》上先后发表两篇评论:《警方介入家庭暴力应有界限》和《警察介入殴妻案件之后》,讨论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原则和规范问题。前一篇文章认为,“警方强力介入都有一个条件,即受害人或被虐待人‘提出要求’、‘告诉’。”后一篇文章则说:“警察介入殴妻案件,先要理解妥协的意义”,警察应区分殴妻原因而采取不同措施。

  笔者认为,两篇文章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法理原则理解有误,导致在规范的讨论上出现了偏差。

  首先第一个问题:警察应当在何种情况下介入家庭暴力?《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里两个分句之间,并不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受害人不请求,警察也应当制止。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是指对施暴者进行处罚,需以受害者要求为前提,但是,警察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包括接案、出警、调查、笔录、处置、归档等多个环节,都不以受害者要求为前提。

  对于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义务,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专门规定,但家庭暴力是人身伤害事件,即使未造成重伤害或死亡,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的介入原则应该和一般的治安案件无异。辽宁省就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进行推诿。”今年1月,公安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表示,“家庭暴力毫无疑问是公安机关应该关心和介入的。”

  第二个问题是:警察为什么应该干预家庭暴力?应该特别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而是为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人权,无论这个社会成员是不是某个人的老婆或孩子,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责任没有理由因其社会成员的家庭角色而减弱。

  第三个问题是: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很容易受到“劝和不劝离”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有人说,英国和加拿大等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暴力零忍耐”原则不适合中国国情。其实,暴力零忍耐原则并非打一巴掌就一定要离婚,在区分刑事案和治安案的中国,也不可能将所有施暴者都抓进监狱,但若只求息事宁人,不分是非,不给予施暴者足够的惩罚和警诫,警察就失去了介入的意义。

  研究已经证实,家庭暴力不会自动终止,在没有受到足够惩戒的情况下,还很可能会愈演愈烈。而对受暴者来说,接受调解很可能是处于弱势时的无奈,并非她(他)的真实意愿,也无助于她(他)获得力量去改变自己的境况。实际上,“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在国外已经渐成共识,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至少应该高度警惕调解的风险,尤其是在警察这样的国家权力代表扮演调解人的时候。

  第四个问题:警察如何有效介入家庭暴力?这需要以可操作、可监督的行为规范作为保证,例如出警的速度,调查问话的方式方法等。举个例子:如果在施暴者在场的情况下向受暴者问话,她(他)可能不敢说出实情,而如果到另外一个房间,待她(他)的情绪平复后再询问,或由女警察出面,调查的结果就可能不一样。

  实际上,此前的两篇文章都是想说:在家庭暴力领域,应对公权力的介入保持警惕。这在理念上没错,但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公权力的缺位。在缺位的领域,公众应该积极推动政府部门承担责任,这正是近年来反家庭暴力者孜孜努力的目标。九部委文件的出台,正是对高涨的反家庭暴力呼声的回应。

  □吕频(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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