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受害人之所权益受不到很好的保护,一个主要的原因便是家庭暴力很难取证。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你详细介绍家庭暴力该如何举证。
举证的目的和难度
举证家庭暴力经常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部分,但是难度在于,也许一方对另一方长时间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单凭一张照片,一个恐吓短信,很难让法院信服的。以此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往往不会支持。
家庭暴力一旦认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要求。那这种情况下,受害方要怎么做才能证明自己长时间受到家庭暴力呢?最关键的是受害者要留意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
举证的技巧
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委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能获取重要的人证。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对方亲朋友好友求助,让他们到现场或者事后向他们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2、要有报警意识,一旦受到暴力攻击,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就是日后的重要证据。
3、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时使用。
4、要合理使用录音,录像证据.
怎样使录音证据更有效力些事项呢?
录音证据是法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那么,在使用录音证据的时候,为了使其更有效力,需要注意哪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的,法院对该录音证据的支持几率是很高的。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算合法呢?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应该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作为单一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搜集录音证据的同时,也要寻找与之相佐的其他证据,不要让录音证据落单,最好在录音时有一位中立的人士参与录音或者旁听对话,这样会增加论因证据的证明力。
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讲究技巧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录音器材的挑选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现在电子产品越来越普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想找一个录音设备易如反掌。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手机是最普遍应用的电子设备,而具备录音功能的手机则比比皆是,市面上想找一款不带录音功能的手机可能不太容易。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为应急之用。
但是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比如录音笔。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谈话方式要以增加证明力为目标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录音指向明确,语气肯定
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行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录音中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能体现录音的时间
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要让对方多说话
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当事人最好能够提供录音笔录
录音证据是通过录音所反映的谈话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声音,是无形的,声音需要通过物理载体保存,比如磁带、磁盘、光盘等。这些物理载体共同的缺点就是容易损坏,基础材料老化、磁粉脱落都可能造成声音数据损坏和丢失。而且从载体不能直接知道录音内容,必须借助录音机、电脑等仪器来读取和听阅,进行听阅的时候有可能因仪器自身的原因造成录音损坏。因此,有必要对录音内容进行书面形式的固定,形成录音笔录。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要求提交录音证据时必须提供录音笔录,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要求当事人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提交录音笔录是十分必要的。录音笔录除了起到固定录音内容的作用外,还能更加清晰地显现出对话内容,方便当事人进行质证,也方便法官对录音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录音笔录应当根据录音内容进行适当整理,逐字逐句对应录音,对谩骂、下流的词语可以作适当省略、修改或以×××表示;对方言、俚语或难以用文字表达的词句,应按原意以正规语言表述。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