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创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必将成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器。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重要进步,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的表现,是强者对弱者的控制与欺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责任,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此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相继修改,也都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大都比较原则,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界定和有针对性地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难以适用。而地方性法规因为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对于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只有在手段升级、后果比较严重时,公权力才可以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这对有效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权益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其中,突出的亮点有三个: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家庭暴力实践设立的,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在发现特定人群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突破了其他国家强制报告对象仅为未成年人的局限,将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一些精神病人)都纳入报告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二是告诫制度。这是一项中国特有的反家庭暴力制度设计,是公安机关保护受害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书面告诫,从而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开启了国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它是在参考总结国内外反家庭暴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设立的一项独立制度。规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预防暴力,并使受害人可以在选择不离婚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自己,兼具了预防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双重功能,成为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又一利器。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了,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从此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内容,加强培训。培训是法律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这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正确的反家庭暴力意识,还要具备妥善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因此,各部门、各系统、各相关单位应抓紧做好与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反家庭暴力的意识,理解家庭暴力的概念,掌握家庭暴力的特点,熟悉法律中规定的重要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
其次,适时制定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的全新立法实践,其中突破传统观念创设了一些新的工作制度,要使这些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将这些制度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同时,要协调好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为本部门、本系统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提供更加具体的工作规范,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尤其是司法机关,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包括《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今后,在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还要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相信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广泛传播,让中国亿万个家庭更加温暖、和睦,让整个社会日益文明、和谐、进步。
(原标题:让反家暴法成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