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维权常态,应建立宣传教育制度、配合协调制度、问责制度,让家暴受害者可以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无法忍受儿子多次对其施暴,78岁的杨老太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后,杨老太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表现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理家暴已成为人们新常识。
事实上,家庭成员遭受家暴时会面临一个尴尬的困境,即随时可能会遭受第二次、第三次家暴。因为家庭成员总是要生活在一起,若没有特别的保护,受害者极易遭到施暴者的接连伤害。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对家暴中的受害者进行特别保护。而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了法律撑腰,家暴受害者可以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等于为家暴中的受害者撑起一片小小的晴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暴受害者并非都愿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因为一方面有些人认为申请保护令,是在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顾虑;另一方面,有些人本不想离婚,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被对方误解导致离婚;同时,由于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收集证据成为申请人的一个障碍。另外,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还需要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特别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大力配合。这些部门的配合情况往往会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情况。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三项制度,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维权常态。即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让法律家喻户晓,打消群众的顾虑,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建立配合协调制度,让部门联手治家暴,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执法漏洞;建立问责制度,对执行法律不力者,一律从严问责,决不姑息迁就。
(原标题:申请人身保护令应成维权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