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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参与离婚调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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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二、哪些案情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大



  离婚案件的争议内容无非包括三个方面的: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包括债务如何承担)、子女如何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支付。



  1、一般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出于对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则该案件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师调解的作用也不会明显的;



  2、但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财产或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无孩子或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的,只是因为财产分割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三、律师如何参与离婚调解



  我个人认为,律师在参与离婚调解的过程是,应当认真对待以下方面:



  1、调解前,应当充份了解和分析案情,归纳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



  2、与对方当事人初次见面,应当由律师单独与其交谈,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



  因为曾爱得死去活来的一对小冤家,如今已变成了恨得死去活来的冤家对头了,若双方能自行协商成功也就不会来委托律师了,所以若第一次就让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的谈判可能会使双方的情绪容易失控,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所以第一次应当由律师与对方单独面谈。



  3、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再次总结该案件双方的真正的争议问题;



  4、在与双方当事人商谈过程中,应当给他们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让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别是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出现分歧时,应当帮助双方当事人确定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如有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时因一套房产(婚前一方所买,但婚后有还银行贷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及时地向双方说明了依据法律的规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共同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双方都节约了金钱成本、时间、精力;



  5、调解时,律师不能急于求成,要有耐心,不能指望一个回合就能使离婚协商成功,一般协商成功的案件都需商谈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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