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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人事争议调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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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调解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含人事和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本文拟对除人民调解之外的三种调解方式作一比较。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解决人事纠纷的一种解决途径。

三种调解方式都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其主要区别如下:

1、 调解人员产生的途径不同。

2、 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

3、 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

4、 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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