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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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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体,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

人民调解法律效力,.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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