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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前调解:离婚必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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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由审判员林瑞荣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7日原告林某坤与被告黄某妹于1998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1999年5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19日生育女儿林某清,2002年5月23日生育儿子林某。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致使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至今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案件受理之前,法官首先对原告询问以了解基本情况。原告表示被告同意离婚且可以马上通知其到庭。被告接到原告电话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不久,被告到庭,法官遂于调解室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询问、调查情况。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中,发现虽然对方当事人有错误,但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也要指出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缺陷,引导其检讨自己的不足,通过检讨不足,认识婚姻是双方的事,在此基础上,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逐渐意识到自己的不对之处,均表示了“好聚好散”的意愿。经过询问及双方的辩论,法官对案件心里开始有数,对案件的发展预测达到胸有成竹的地步。之后在经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出子女是双方爱的结晶,尤其是提倡优生优育,少生独生的情况下,子女更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要抓住这一特点,引导婚姻双方从子女的成长考虑,来引导双方当事人肩负起社会责任和父母责任。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原告林某坤与被告黄某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林某清由被告黄某妹抚养,婚生儿子林某由原告林某坤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田柄村西埔的二层房屋约120平方米归原告使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坤负担。

  本案圆满结束,案结事了。

  在这个当事人双方定诉止争的诉前调解的简单案件中蕴涵着我们法官辛勤的汗水,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思想及独到的调解艺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就深深体现了这两点。实践中,立案庭在婚姻案件的诉前调解上总结了以下几种方法:

  1、亲情感化法。舐犊之情,人皆有之。要抓住这一特点,引导婚姻双方从子女的成长考虑,使男女双方认识到婚姻虽是以爱情为基础,但兼有家庭子女责任、社会责任和父母责任。对于当事人耐心细致阐述完整的家庭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从而各自宽容、把握婚姻。

  2、温馨回忆法。引导当事人回忆在婚恋过程中度过的美好时光,回想对方对自己的爱抚、对自己的好处,消除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的激愤,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3、自我纠错法。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中,发现虽然对方当事人有错误,但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也要指出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缺陷,引导其检讨自己的不足,通过检讨不足,认识婚姻是双方的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从而消除怨气,重归于好。

  4、釜底抽薪法。有的夫妻双方性格刚强,争强好胜,在离婚中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但是,只要看到还有一线维持婚姻关系的希望,即要争取,可说服双方把离婚的事先放一下,静下心来想一想,凉一凉,等双方心平气和时再进行调解,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排除干扰法。有的夫妻,二人虽然无大的矛盾,但因双方家长原因,有的是婆媳矛盾,有的是翁婿纠纷,弄清事实后,必须做好有问题的家长的工作,排除他们在子女婚姻问题上的干扰,同时教育双方尊重、孝敬双方父母,取得谅解。

  诉前调解的方式方法多样,关键是要吃透情况,对症调解。当然,对于感情确已破解不能调解和好,也可以通过调解离婚。但是也不能久调不决,一拖再拖,给当事人造成痛苦。同时,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可压调、强调,另外,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不可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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