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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某XX先生的一封离婚劝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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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某XX先生的离婚劝解信

  某XX先生,受某女士委托,本律师谨以“注重事实,尊重法律,疏通情理,促进和谐”的严谨态度来帮助你们解决婚姻纠纷,也请你认真阅信并冷静思考,然后能有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来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如果你觉得本信件中的内容和观点有不实、欠妥或不解的地方,我们可以探讨。

  一、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的结合。从法学理论上讲,婚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以两性关系为对象的具有契约内涵的普遍性社会制度,因此,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从物质、情感、生理、生育等多方面都对婚姻双方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相对对等的义务,单方面享有权利而不履行适当义务的婚姻,虽然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即已成立了合法婚姻,但这种婚姻只具有婚姻的外壳,而不具有婚姻的本质。

  你和某女士2009年相识然后一起生活,2010年结婚,从你们认识起直到现在你都未就业,婚前婚后的生活负担都由某女士承担,据说你自称因经济困难而未能完成大学学业,因上大学而欠了3000元外债也是由某女士替你偿还,今年8月你们开始商量离婚事宜并开始分居,你居然还要求某女士每月给你2000元生活费,而且你妈生病,你还向某女士借了3000元,某女士还借助其父母的资源使得你父亲能够有个较好的创收工作,而你又给予了某女士什么呢?从这些事实来看,你不但没有为你们的婚姻履行过一分钱的义务,还超出婚姻本身从某女士那里“透支”了太多的不应有的“权利”,你们的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严重畸形的。也许你会说婚姻关系并不是一定要求双方都在经济上履行义务,因为不少婚姻关系中是一方在外挣钱养家,一方在家“相夫教子”和勤俭持家。是的,这种婚姻现象较为普遍,但其事实和内涵并非你所相像,因为这种婚姻关系中,在家“相夫教子”和勤俭持家的一方是通过在日常生活和抚育子女方面更多的履行义务来弥补了其在经济义务方面的不足,达到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平衡,而你和某女士的婚姻关系并非如此。

  当然社会中也有一些男方在外拼事业,女方在家独享受的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关系也正是因为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失衡导致了婚姻的不和谐,这些女人在享受老公给予优厚物质利益的同时,多半也在承受着情感方面的痛苦。

  二、 你认识到你们的关系本质了吗?

  虽然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双方的年龄差距进行硬性规定,但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还受着社会伦理的约束。曾经“盛行”的“女大三抱金砖”的婚姻观念已经因为其本身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或者是男性潜意识里的依赖心而被社会淘汰,特别是随着一夫多妻制婚姻制度的消灭而成为历史。从现代婚姻观念、社会伦理、生理平衡和婚姻的可持续性等多方面来看,“男大女小”成为婚姻双方的主流选择,何况你们之间居然是女大男17岁呢?

  从某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很有可能是因为从小缺少母爱而产生了恋母情结,某女士则是因为对你的同情和怜爱而产生了姐弟感情,加之你从小的成长环境可能对你的价值观、婚姻观产生了扭曲,这样才导致了你们这一段所谓的“爱情”和畸形的婚姻。

  从本质上讲,你和某女士的关系只不过是认识错误上的异姓姐弟关系,然后附加了性的内容,再套上了婚姻的框架。认清了你们关系的本质,你就应该懂得该要求什么,该承担什么,该如何去面对和解决纷争。离婚是你们的必然选择,协议离婚能让你们今后保持普通朋友关系,各自平静地开始新的生活,而诉讼离婚至少会让你们今后彼此心存芥蒂,甚至怨恨。

  三、 婚姻法对你的劝解!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没有人能阻止你结婚,你也阻止不了某女士的离婚要求,如果协商不成,我将作为某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管你同不同意,法院最终都会判决离婚,无非是多些时间上的煎熬而已。如果你一味坚持自己的补偿或赔偿要求,则只能让离婚诉讼来得更猛烈一些,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你一分钱都得不到。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离婚后难以维持生计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补偿,但是对离婚后难以维持生计一方的补偿需要综合考虑该方对婚姻和家庭所作的贡献以及婚姻期的长短来决定。第一,你虽未大学毕业,但毕竟读过大学,从你的言语和跟我手机短信沟通内容来看,你还是有一定的文才和能力的,而且年轻体健,谋生条件和能力都具备,你选择这段婚姻和婚前婚后的表现只能说明你不想努力,说得“刻薄”一点,你这恐怕是好逸恶劳;第二,离婚后你也不是难以维持生计,因为你才26岁,正是青春勃发的季节,也没有抚老育幼的压力,你完全可以去找份工作来养活自己和锻炼自己,许多年轻人包括我年轻的时候,我们刚来到深圳时不都是一无所有,靠自己找工作和努力工作来养活自己并不断实现个人价值的么?而且你应该清楚,对于婚姻和家庭,你没有作出过任何贡献,婚姻关系也不过短短的两年时间;第三,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很明显,你们之间不构成离婚赔偿。因此,无论从情理和法律上讲,某女士都没有对你进行离婚补偿或赔偿的义务,而且,为了让你学会自立,某女士也不能对你进行补偿!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分割共同财产必须以创造了共同财产为前提条件,但是作为一个男人,从情理和内心气质上来讲是要把这一点当作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的。而且你自己应该清楚,某女士只是一个普通工作者,不是“富婆”,她的工资收入都用来支持家用和对你的补贴上了,并无多少结余。关于购买的小产权房问题,资金来源于某女士卖掉婚前的房产,由于小产权房是禁止买卖的,从法律上讲,她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即使合同中也有你的签名,合同同样无效,一个无效的合同并不能赋予当事人增加收益的权利,更不能取得小产权房的物权,因此你们并无婚后共同房产,更谈不上房产分割,某女士随时可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对方退回款项,而这个款项是某女士婚前的财产,与你无关。即使是有共同财产,基于你们属于短婚、你未作出家庭经济贡献、某女士已经为你承担了太多经济负担的事实,法院也会判决你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而且某女士还有要求你归还她已经替你偿还的3000元上学债务及为你妈治病的3000元借款的权利。如果你是个男人,你就应该把你日常生活和治疗乙肝欠她的钱,及你们分居后向她索取的每月2000元生活费,以及上述债务,一并“归还”给某女士,现在没有能力,可以打个欠条,这样的话至少表明你还是个男人,而你凭借你年龄上的优势一味地向某女士索取却连基本的体贴和感恩都没有,实在是有失厚道,甚至不道德。

  因此,请你尊重法律和自己,不要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和谐的方式同某女士办理离婚手续。

  某女士不愿满足你提出的经济要求,一方面是确无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明白了你们关系和感情的本质,看清了你的内心真实。如果她满足你的经济要求,则是“鼓励”你继续往好逸恶劳的歪道上走;如果她拒绝你的经济要求,反而是在帮你学会自立自强,当然如果你愿意配合的话,某女士也同意免除你及你家人的一切债务;如果你一味坚持不合理要求,则会让我们怀疑你一开始的感情是否真实?是否有其它恶劣的企图?

  学会感恩,就会淡化怨恨;学会感动,才能收获幸福;学会自立,才能懂得生活;学会自强,你才能成为真正的男人!

  希望你能有所感悟,有所改变,想好今后的路,过好今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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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淑杰律师系深圳律师协会专家会员,资深婚姻家庭纠纷专家律师,致力研究婚恋情感问题,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几百起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律师执业理念,热忱为您排忧解难。

  伍淑杰律师擅长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企业法务、重点项目法律调查、刑事调查与辩护等律师业务,重点研究婚姻家庭关系、恋爱情感纠纷,对婚恋关系相关的法律进行深入的体系化研究,总结出许多婚恋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法律盲点,并借助自己的研究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其突出的特点是能够从情、理、法的综合角度提出专业观点和纠纷解决方法,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合理、合法、高效地解决纠纷,其独创的“爱转角”婚恋危机处理机制和自创的279婚约网平台把情感经营、婚恋调解和法律服务结合起来,成为当事人经营婚姻的好帮手。

  伍淑杰律师电话:137944797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注:本文为法律快车伍淑杰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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