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在此咨询一下,在婚姻持续时间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者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不同,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另外我还想问一下,诉讼离婚一审一般不会判离,如过6个月后第二次再不判离,第三次诉讼是否还是间隔6个月?
答:同居一般是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双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长期居住的,法律并无禁止,也不提倡。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则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等。而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就属于通奸,只是两人都是未婚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称为通奸。
至于你问二者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还得区分情况来说。如果通奸或者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则要受刑罚处罚。若二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有配偶的一方在要求离婚的同时,可以向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其只能受道德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你的第三个问题:“诉讼离婚一审一般不会判离”的说法是不恰当的,法律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当然婚姻关系人一生的大事,夫妻生活中的矛盾经常会发生,有的离婚是当事人气头的冲动之举,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考虑,尽量会调解劝说双方当事人不要太草率行事,但绝不像你说的那样:“一审一般不会判离。”这样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如果到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的程度,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因为这样更有利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外,关于第二次法院仍不判离,第三次起诉时,是否还是间隔6个月。这个问题得区别看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应当受理。另外,关于离婚有时间限制的法条还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