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一对农村夫妻婚后不到半年因感情生变而恩断义绝,最终闹上法庭。令人费解的是,婚变的原因是这位“准母亲”在未能征求丈夫的同意之下,私下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打工爱情”如履薄冰
两年前,18岁的阿朵离开钦州市钦南区农村来到广州市打工,和她一起来这里打工的同乡常常结伴来找她聚一聚。
其中,有一个叫阿荣的打工仔,因他家与阿朵在同一个镇的农村里,两家只隔一个山坡。阿荣人长得帅气又能说会道,阿朵对他的感觉特别好。
2006年春节前后,两人终于走到了一起并同居了。2006年4月,阿朵怀孕了。2006年“五一”劳动节,阿朵与阿荣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不到一个星期,阿荣回到广州务工。
岂料,阿荣前脚还没到广州,阿朵的后脚就跟来了。不到3个月,正在上班的阿荣突然接到阿朵的电话,要他到车站接她。
“不是说好了要她在家好好生一个大胖小子的,怎能一下子来到广州呢?” 阿荣忐忑不安地直奔车站。
原来,婚后,阿朵一个人在家一直思考着自已的“打工爱情”:一间砖瓦房、一张旧木床、一只破铁锅……成家立业,自己毕竟缺少一定的物质基础。再从村上村下看到一些打工族由结婚到离婚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自己才20岁,这场婚姻是不是太草率了。再说,如果征求阿荣的意见,等一两个月肚子大起来就晚了。阿朵越想越多,堕胎的愿望非常强烈。决定先斩后奏,无论如何先做掉腹中的孩子再说。
殊不知,阿朵这一行为将自己刚刚建立的家庭毁灭了。
一捅就破的“纸婚”
有人把结婚一年的婚姻称为“纸婚”,其意就是一捅就破。果不其然,阿朵私自做“人流”的事迅速成了这对“纸婚”夫妻离婚的导火索。
其实,阿朵也是一个善良温柔的女孩,一旦确定爱的归宿,便一心一意想做个好妻子。然而,毕竟涉世太短,没有多少生活阅历和身为“准母亲”的阿朵对自己爱的归宿考虑得不够成熟。自己怎能私下做主去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回到广州后,夫妻之间“三天一小吵、两天一大吵”是常有的事。上班碰面两人相互不理不踩,回到出租房后两人又相互指责,打打闹闹。
终于,无奈的阿朵决定先发制人,自己主动提出离婚,便回到家乡一纸诉状将阿荣告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她向法院请求:判令与阿荣离婚,要求阿荣赔偿自己因中止妊娠的医药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
2006年11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虽然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但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一、阿朵理亏在先,能否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已的诉讼?二、夫妻如何对待生育权?
法庭上,阿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诉称,一个女人,尤其是面临离婚的女人,当婚姻出现危机时而本人不想要孩子,虽然男方不同意打胎,女方也最终有权作出决定。
阿荣当庭向法官提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同等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如果女方私自堕胎,男方可以寻求法律支持。阿朵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擅自做“人流”,严重侵犯了他的 “生育权”,他向法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追究阿朵的侵权责任,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抒己理。案中的情与理、理与法的冲撞令人警醒,令人震荡。
法庭上,阿荣对阿朵的诉讼请求当庭拒绝。休庭后,法官多次找双方进行调解。2006年12月1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荣与阿朵自愿离婚,双方在签领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书》之时,由阿荣一次性赔偿给阿朵中止妊娠的医药费2000元。
法官说法
女方应享有最终决定权
关于男性的“生育权”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着重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并不排斥男性的生育权,而是统一于夫妻法律关系有机体之中;2、女性在“生育权”问题上的合法要求和正当意愿应当得到男性的充分尊重,但女性也应充分尊重和理解男性的生育权。在本案中当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发生冲突时,女方应享有“生育权”的最终决定权。因为女性在妊娠及生产期间的作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是男性所不能替代的,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比较恰当。
担任审理本案的黄法官认为,既然夫妻共有生育权,那么男女平等,不能说任何一方没有生育权。作为一种共有权利,在夫妻之间互为权利义务,男女在生育权问题上应该达成一个合意。当出现一方要生育子女,另一方却不愿生育子女而达不成协议时,主要看女方有没有正当理由实施堕胎。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基本方式,更是夫妻双方感情得以升华的产物,它需要夫妻双方的配合。生育毕竟是一件私人化的事情,法律很难给予其强制性的规定。这就要求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姻过程中,还是在生育过程中都要本着多为对方考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