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巧用财产保全措施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仅用2天时间成功调结了一起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案。此案得以快速化解,得益于离婚诉讼巧用财产保全措施。
2010年8月13日,原告吴某向桃花源法庭起诉离婚,因吴某发现妻子张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且在近段未与原告协商而多次转移大量银行存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庭迅速将张某在某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依法冻结。张某在得知其存款冻结后,于次日主动来到法庭,要求协商离婚事宜。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
今年来,该庭在离婚诉讼巧用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预防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既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商离婚事宜,提高了调解率,又缩短了法院的审理审限,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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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