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舒翔与廖秋霞系大学期间自由恋爱,毕业后,两人在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女儿。由于工作业绩突出,王舒翔晋升为某进出口企业的部门经理,晚上开始频繁应酬,期间邂逅了一漂亮女子,两人关系发展暧昧。同时,回家后的王舒翔却脾气大了起来,经常打骂廖秋霞,愈演愈烈,夫妻感情恶化直至破裂。廖秋霞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生活,遂于2007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女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男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同年6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其后两人感情并无任何改善,8月,无奈的廖秋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法院告知必须等到上次判决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重新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廖秋霞在2007年6月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请求被驳回后,曾经于同年8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却被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二是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