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小妹,1976年出生,系一名哑巴女。2000年,邵小妹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告汪根认识,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2001年4月原告生下一女孩,2002年6月又生下一男孩。2003年2月,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时,被告嫌弃原告是个哑巴,遂将原告赶回娘家,并与一外地女子同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均没有联系。原告因身体的缺陷,还要抚养两个小孩,生活相当困难,而被告却对子女与原告不理不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弋阳县法院受理后,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遂依法缺席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子女与财产作出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