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在线讯杨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将丈夫陈先生起诉至法院,并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共计7143.26元。上周,宣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其起诉。
杨女士起诉称,2006年9月16日上午,她与丈夫发生纠纷,丈夫将她打倒在地,抢走了她的手机。她的耳钉也在被打中丢失。
经宣武医院诊断,杨女士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神经症反应。杨女士随后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753.26元、财产损失费3368元、交通费2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宣武法院经审查认为,《婚姻法》中46条规定,构成婚姻过错赔偿的,应该具备一项特殊的要件———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法院认为,因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杨女士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