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第六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第八条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人民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第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退回。
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可以按照原途径退回。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背景■
《规定》酝酿始自汪辜会谈
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一直以务实的精神、积极的态度,为解决两岸存在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做出努力。
早在1993年“汪辜会谈”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即商定尽快协商“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等议题。其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会商谈被迫中断。但最高人民法院仍在积极研究有关解决办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部分省、市、自治区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上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期间,又积极筹备召开了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界、法学界人士参加的法律研讨会。与会人士在探讨两岸建立司法互助合作关系的可行性及方式的发言中,均提出要尽快解决两岸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独家■
以最大诚意解决送达难问题
——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昨天就《规定》涉及的一些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请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法院在受理互涉民事案件中都面临文书送达的瓶颈问题,因此《规定》除了对大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作出明确规定外,同时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大陆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大陆人民法院如何代为送达的问题,也做了规定。
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规定》对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范围采用了列举的表述方式,同时还设定了“兜底”条款,以说明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还包括“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以解决列举不能穷尽的问题。其目的就是尽最大努力、以最大的诚意解决两岸法院送达难问题。
问:根据《规定》,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采用哪些送达方式?
答:对于人民法院对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送达,《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若干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除此之外,对于受送达人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对于受送达人虽然不在大陆居住,但是,于送达时在大陆的,也可以直接送达。另外,《规定》还规定可以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上述方式,是为了多途径解决涉台民事案件送达问题,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中的某些方式进行送达。除了以上几种送达方式外,《规定》还规定了公告送达方式。但应当注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前提是,采用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
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目前两岸信息往来还不是太方便等特殊情况,从此类案件自身特点及有利于及时审理和裁判考虑,《规定》将涉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规定为三个月。
问:《规定》公布后,如何贯彻执行?
答:《规定》公布之后,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规定》专门召开会议,部署《规定》各项内容的落实及具体实施方案;最后,还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规定》,通过办培训班、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实施《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之熟悉《规定》内容,从而进一步审理好涉台案件,更好地服务于两岸当事人。
■专访■
最高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维护台胞权益
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交流、为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对记者说,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和债务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处理涉台刑事问题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的原则、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大陆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和民众的反映和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相继公布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予以认可的批复。
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民事权益、诉讼权利,发展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好的反响,受到普遍欢迎。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的案件已达200余件,处理结果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
“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为了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我们真诚呼吁台湾法界同仁,与我们一道,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共同将两岸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协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位负责人最后说。
■短评■
两岸司法交流合作新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依法做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人员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