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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冒充单身女骗财,丈夫起诉离婚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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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婚女竟然冒充单身女借婚姻骗取钱财,丈夫提出离婚诉讼后,其以犯罪系为家庭着想为由拒绝离婚。8月2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离婚案画上句号,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假冒单身行诈骗

  2007年,被告王某某因盗窃三辆自行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8年3月,原告王某的前妻因病去世。此后,经人介绍王某与王某某相识。2008年5月8日,双方在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2008年5月28日,王某去俄罗斯打工。

  2008年5月18日,王某某经江某等人介绍认识单身汉储某后,便持与其前夫朱某某的离婚调解书,隐瞒自己已于2008年5月8日与王某(原告)再婚的事实,谎称自己系单身女性,愿意与储某结婚,以索取儿子抚养费为名,骗取储某人民币6000元。2008年5月29日,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2008年6月27日,王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逮捕。同年10月6日,被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在监狱服刑。

  声称犯罪为家庭

  2009年1月8日,王某从俄罗斯打工回国不久,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再婚才10天,她就瞒着我假冒单身女,伙同他人利用婚姻骗取钱财。再婚20天我就出国打工,从国外回乡后,我得知王某某所犯罪行,十分震惊,其行为极大欺骗了我的感情,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所做的一切行为也是为家庭着想,请原告原谅我的错误,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我会接受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努力珍惜这份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一纸判决准离婚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婚姻形成时间不长,被告在婚后不久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应予准许。被告的行为即便是为家庭着想,也不应以犯罪为代价,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希望被告认真悔罪,改过自新,早日走上社会,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原、被告婚前各自的财产和婚前购买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否符合离婚条件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与旧婚姻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对于如何确认“感情确已破裂”,旧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则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但未直接规定“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列出了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7种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明确指出,“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可以包括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中,以不专门突出规定为好。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修正的新婚姻法,未再将这两项判断标准直接从文字上作出规定。既然可以包括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中,那么“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乃属于“感情已破裂”情形,应视为符合离婚条件。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主要看犯罪的性质。如果犯罪特别严重需要长期服刑以及犯罪与宗亲、身份甚至性行为相关等,一般意义可视作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本案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王某的婚姻基础本来就薄弱,其假冒单身女行婚姻诈骗,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即便是为家庭好,也不应以犯罪为代价,以伤害夫妻感情为代价,故而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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