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冯小姐提出夫妻共有的轿车一辆和房屋动迁款没有分割,故将前夫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自己的份额。由于动迁时冯小姐没有被列入安置对象,故其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未得到支持。今天(8月19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桑塔纳轿车归林先生所有,但应支付冯小姐车辆折价款5万元,同时驳回冯小姐要求取得应有动迁款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原夫妻法庭争财物
冯小姐与林先生于今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对家中的汽车及动迁安置权益在离婚时未作分割,故冯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桑塔纳轿车一辆,轿车归林先生所有,但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同时要求分割2007年6月14日与房屋动拆迁公司签订的动迁协议中涉及的动迁款。冯小姐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过一辆桑塔纳汽车。双方婚后居住的宅基地房屋于2007年动迁,本人亦是动迁安置对象。
林先生却称,桑塔纳轿车是用其父母的钱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动迁款的发放是按照原来的宅基地面积计算的,不是按照人头,故冯小姐对原来的老房子没有份额,也不是动迁安置对象,对动迁款没有权利。不同意诉讼请求。
●妻子不是安置对象
经查明,林先生与其父母于1991年被批准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镇土地管理所于2007年3月19日在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动迁人口及有证建筑面积核定时核定户人口3人,即林先生及其父母。2007年6月14日,林先生以该户所有宅基地房屋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签订当时同住人栏内有冯小姐的名字。2008年11月20日,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向拆迁实施人闵一公司发出一份情况说明,称林先生反映其签协议时冯小姐的户口不在动迁范围内,且村建办核定人口时也未将其列入,但所签协议中将冯小姐写进同住人中,现林先生提出将冯小姐名字予以去除,故要求闵一公司查实后处理。闵一公司核实后将冯小姐的名字从动迁协议的同住人中去掉。另查明,车辆登记机关于2007年7月19日将该桑塔纳轿车登记在林先生名下。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就桑塔纳轿车包含车牌的现价一致确认为10万元。
●轿车一辆一人一半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桑塔纳轿车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虽主张该车辆由其父母出资,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故该车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丧失了共同共有的基础,冯小姐提出要求分割,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就具体的分割方案,考虑到该车辆登记在林先生名下,故由其取得车辆,根据双方确认的车辆市价支付相应的折价款较为合适。对于因房屋拆迁所取得的动迁款,因冯小姐非该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动迁安置时其亦未被计算在人口核定单核定的人口范围内,拆迁安置协议中虽有将冯小姐写在同住人中,但后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已对拆迁安置协议进行了更正,故冯小姐对房屋拆迁所取得的动迁款不享有权益,且该笔动迁款中林先生的份额属于林先生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冯小姐要求分割该动迁款之诉请,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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