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是一名小学教师,被告潘某某是原某乡供销社职工,原、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生意兴隆,生活美满。供销社解体后,潘某某从镇上转移到村一级再次经营起自己的老本行,夫妻不再朝夕相处,由于两地分居,潘某某与其他女性有了暧昧关系。
2008年11月,原告杨某某因生病到外地医院看病治疗,需要人护理,潘某某却置之不理,2009年1月原告再次外出治病,被告却趁此机会与“女友”私奔下落不明。
2009年4月,杨某某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诉求与潘某某离婚。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开庭缺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多年,但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和家庭关系,在妻子生病期间不尽帮助义务,却与其他异性外出,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请求,并将被告共同财产所得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归原告杨某某所有。
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因被告人的见异思迁,在原告杨某某需要帮助和安慰的时候,做出了与他人私奔的事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宣告了他们婚姻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