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是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具备了结婚条件的男女要建立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这是合法夫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的,无论举办了何种形式的婚礼仪式,都为无效婚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是市辖区、不设区的是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一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应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如果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的户口都不在该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内。一般不予登记。如果男女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除上述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并要准备4张2英寸的免冠照片。在领取婚姻登记证明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时还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工本费。一中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若是离婚申请再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如果一方或双方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去登记,只能推迟登记时间。即使是侨居国外的人同国内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也必须双方亲自持结婚所需证件,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中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结婚申请书,凡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均为无效婚姻,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刑事制裁。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也要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须有团级政治机关审查证明;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须有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证明。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士官申请结婚,一般应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探亲期间找对象,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严肃对待结婚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所作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男女双方结婚是否完全自愿,有无一方强迫或第三者干涉的情况;是否具备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如果双方户口簿、单位证明和询问不足以证明本人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时,当事人应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捉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中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城市,婚前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多为妇幼保健院。
经审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