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已近4年,顾女士突然发现有一笔夫妻共有的存款未予处理,故起诉要求与凌先生共同分割,并称凌先生隐瞒事实,故应当少分。由于顾女士在离婚当时应该知道这笔存款的存在,故其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日前,她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予以驳回。
●婚姻中的12万元还未分割
顾女士与凌先生于2005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男方生活。同时对家具、家电和房贷等也作了明确的约定。可是,却对家中的存款一字未提。顾女士于离婚当天便搬离另外居住。可是,顾女士在家中整理物品时突然发现一张打印有凌先生银行帐户以及存款明细的纸张,便怀疑对方离婚时对帐户中的巨款未分割。鉴此,顾女士于今年7月起诉,要求与凌先生对该部分存款进行分割,并暂估银行存款数额为10万元。诉讼中,顾女士明确对顾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内于2005年9月17日时的存款12万元进行分割。同时表示,由于凌先生隐瞒财产,故应当少分。
●这笔存款她应当知道
凌先生称,由于顾女士以离婚者身份在网上刊登征婚启示,并与他人进行交往,故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中未对双方名下存款及车辆、保险权益进行书面约定,但双方口头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现在,她要求分割的存款,其实在离婚前顾女士是知道的。因此,她的诉请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她称最近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打印有银行帐户以及存款明细的纸张。该证据反映的最后一笔记录为2005年10月25日,但她实际在离婚之日已将物品搬离,因此该证据不可能是在她的现住地被发现。现对这份证据来源有异议,同时也反映了她对该存款的存在是清楚的。故请求驳回诉请。
●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顾女士对凌先生的该笔存款情况应当是清楚的。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顾女士在清楚凌先生占有该笔款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主张分割。现以凌先生隐匿财产为由,请求分割该笔款项,其诉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