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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劳教”史 妻子起诉法院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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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女)与刘某于2008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孙某认为双方认识时间短,不知道刘某曾有过劳教的历史,故不同意举行婚礼,2009年7月底便分居生活,8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射阳法院近日对该案件作了一审判决。
  
  原告孙某认为被告刘某隐瞒了曾受过劳教的历史,是欺骗行为,故不同意举行婚礼,领取结婚证的当月月底就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认为双方无法举行婚礼是因为原告的父母知道被告曾经受到劳教而极力反对,其实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该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虽被告刘某曾被劳教过,但其对维持婚姻的态度比较积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作出了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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