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第五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缺少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性格比较急躁,经常出口不逊,原告难以忍受。所以原告曾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被告离婚后生活会有些不便,均迫使原告撤回了起诉。2004年1月,被告去深圳儿子家不归,至今已经五年,原告多次打电话让被告回来解决婚姻关系问题,但被告不回来。现在电话打不通,通信地址也不详,原告也无法去深圳找被告协商解决婚姻问题,故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没有感情基础。近几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4年去深圳其儿子家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支持了原告再次诉请离婚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