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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诉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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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起诉离婚的条件


起诉离婚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




二、起诉离婚的当事人


起诉离婚,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无权为别人提起离婚诉讼,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比如离婚夫妻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三、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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