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9 20:58 作者:范跃红 周玲秋 新闻
张某与妻子“黄慧”是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的,同年6月13日即登记结婚。婚后,两口子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张某也一直认可妻子身份证上来自贵州平坝县,名叫“黄慧”的身份,根本没有想过身份证上的照片会跟本人存在一些差异。在结婚一年多后,至次年年底,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令他没想到的是,开庭时按照妻子身份证上地址送达的,以前天天见面的妻子没来,来应诉的“黄慧”竟非张某所熟知的妻子。
原来,张某的妻子“黄慧”从一开始就隐瞒真实身份,用捡到的黄慧遗失的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这一切,张某竟浑然不知,若非此次的离婚官司,不知这个秘密要长埋多久。经与黄慧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核实,法院已查实此“黄慧”非彼“黄慧”,妻子究竟姓甚名谁?现妻子不知所踪,张某是一头雾水。临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造成此“黄慧”非彼“黄慧”的错误为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不慎所致,属于婚姻登记瑕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依法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