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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一方是否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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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是,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而且,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如下七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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