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
那么,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呢?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